来源: | 发布时间:2015-8-27 |
从2008年北京奥运会、2010年广州亚运会,乃至即将到来的全国第一届青运会,大型体育赛事就在我们的身边。根据相关数据统计,大型体育赛事的收入构成基本上有三分之一或者一半以上来自于赛事版权,体育赛事超过90%的收入都与知识产权有关。企业通过赞助体育赛事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提高知名度、增加产品销量等)被非赞助商或较低级别的赞助商的隐性市场行为所侵害,造成的损失显而易见。
那么让拓维为大家介绍一下这个重要概念——隐性市场行为吧。
隐性市场行为也称为“寄生市场行为”、“隐性营销”、“伏击性营销”、“埋伏式营销”、“偷袭营销”,是指企业在宣传商品或者服务时,故意暗示其与大型赛事组织者之间具有事实上并不存在的赞助、授权等商业性关联,从中获取商业利益,同时弱化、威胁或损害真正的大型赛会赞助者利益的行为。
(隐性市场行为与合法赞助行为的权衡)
对中国法律界来说,隐性市场行为是一个“舶来品”,也是一个新兴的法律概念。这一概念随着北京申奥成功和奥运会的举办已经进入中国,并渐渐为中国法律界和企业所熟知。
(2008年北京奥组委发倡议书呼吁企业广告勿打奥运擦边球)
(2014年,南京举行青奥会知识产权保护发布会,介绍打击侵权假冒行为,确保青奥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情况)
1、是带有商业目的行为;
2、是未获得授权或未获得相应级别授权的行为;
3、该行为误导受众认为行为人与大型运动会组织者有某种并不存在的关联;
4、行为人通过该行为可以获得商业上的利益;
5、对其他合法赞助商的赞助权益构成损害。
(不是奥运会的官方赞助商,杜蕾斯却做起了奥运营销:不做最快的)
就官方赞助商而言,隐性市场行为对其经济利益等合法权益的危害是明显的。
企业通过赞助体育赛事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提高知名度、增加产品销量等)被非赞助商或较低级别的赞助商的隐性市场行为所侵害。
对赛事组织方而言,赞助商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势必会影响其对体育赛事的投资赞助热度,赛事组织者亦因此不能获得应有的收益,进而危及整个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隐性市场行为的主要行为方式、法律现状与防范、第一届全国青年运动会赞助级别介绍等内容,请见下期:
《这些隐性市场行为,与你我的青运息息相关(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