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发布时间:2015-9-3 |
那么让拓维为大家继续介绍这个重要概念——隐性市场行为。前文请见:《这些隐性市场行为,与你我的青运息息相关(一)》
(一)主要行为方式
企业实施隐性市场行为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在宣传商品或服务时,故意暗示其与大型赛事存在事实上不存在或不应有的商业性关联。
1、与已获得电视转播权的媒体进行合作;
2、较低级别的赞助商混淆或模糊其赞助级别;
3、通过赞助除赛事组织者以外的运动员或参赛集体等实体;
(2012年欧洲杯小组赛中,丹麦前锋本特纳进球后露出了印有非指定赞助商博彩公司名字的内裤,后被欧足联官方罚款被罚款10万欧元)
4、在赛事举办期间进行有关的营销活动。
(二)法律现状与防范
目前国内法中并没有明确对隐性市场行为进行认定和规制,实践中大多通过《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等知识产权保护性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对部分的隐性市场行为作出应对处理。
为了防范和应对隐性市场行为,赛会组织者一般会成立专门的机构或与其他机构合作,在赛事举办期间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对隐性市场行为进行排查和处理。
案例 1:
1992年巴塞罗那奥运会举办期间的数天里,奥运会主新闻中心门前停靠了几辆称故障抛锚的含有全球奥林匹克合作伙伴竞争对手企业标志的巴士汽车。
案例 2:
在亚运会筹备和举办期间,某医药集团连天在广州日报刊登大篇幅广告带有“迎运动盛会,为健康护航”、“某某集团公司爱心迎运动盛会”字样的广告。
案例3:
1984年洛杉矶奥运会上,柯达公司在与竞争对手日本富士公司争夺奥运会赞助商失败的情况下,转向赞助直播奥运会的电视台,同时成为奥运会田径比赛“指定胶卷供应商”,借此大做广告导致消费者错误地认为柯达公司也是该届奥运会的赞助商,富士公司预期的赞助效果被大大削弱。据悉,可口可乐和百事可乐,美国运通(American Express)和万事达(Master Card)、阿迪达斯和耐克等公司都曾相互实施过隐性市场行为。
(三)第一届全国青年运动会赞助级别
此次青运会的赞助商分为以下几个级别:
● 合作伙伴
合作伙伴是第一届全国青运会最高规格的赞助形式。出资额根据不同行业分别设定,一般不低于1000 万元人民币,将获得本届青运会最高等级的回报。
● 赞助商
赞助商是第一届全国青运会的高规格赞助形式。出资额一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将获得本届青运会高等级的回报。
● 供应商
供应商是第一届全国青运会的重要赞助形式,主要分为独家供应商和一般供应商,独家供应商的最低出资额不低于 300 万元人民币,一般供应商的最低出资额不低于100 万元人民币。
福建拓维律师事务所作为此次青运会的法律服务独家供应商,同时也是青运会组委会的法律顾问。
(李红副省长为青运会法律服务独家供应商拓维律师事务所授牌)
(首席合伙人许永东律师代表拓维律师事务所接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