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拓维行政法律部 | 发布时间:2014-6-13 |
日前,拓维代理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针对新加坡籍“BARELI”轮(“巴莱里”轮)因搁浅事故造成海域污染一案,向宁波海事法院提出海洋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该案在宁波海事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方案,确认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在本次事故中享有人民币670万债权。这是2013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宁波海事法院审理的首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首次提起的公益诉讼,亦是拓维成功代理的首例公益诉讼案件。
涉案新加坡籍“BARELI”轮系世界知名航运企业新加坡安泰迪卡航运公司所有、法国达飞轮船公司承租的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的钢结构集装箱船。2012年 3月15日,该轮在福州兴化湾江阴港附近海域发生触礁搁浅沉船事故,大量燃油和船载有机氯农药等危化品泄漏入海,严重污染事故海域。
事故发生后,拓维作为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的常年法律顾问,迅速组建诉讼服务团队介入该事故的处理。于2013年9月代理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以原告身份,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海洋环境污染公益诉讼,要求被告安泰迪卡航运有限公司赔偿因船舶搁浅污染事故造成事故海域海洋生态损失人民币3297万元及相关鉴定费、律师费和债权登记申请费。
宁波海事法院受理本案后,被告方就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是否具备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问题持不同意见。这是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大修之后公益诉讼的现实困境之一,由于新《民事诉讼法》仅规定了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故当侵害公共利益的事件发生后,行政机关是否能作为代表不特定多数人进行公益诉讼的主体,实践中仍然存在争议。
为此,拓维认为,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同时依据《海事诉讼程序特别法》、《民事诉讼法》规定,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具有海洋环境和渔业水域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以及渔业管理的职能。最终,法院确认了本案中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作为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2014年6月,在宁波海事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协,确认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因本次事故对被告享有人民币670万元及债权。
据悉,本案也是宁波海事法院受理的首例海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本次碰撞对海洋环境公共利益的损害促成了上述公益诉讼的发生。目前,我国海洋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制度面临尴尬局面:主体如何确定、赔偿款如何分配、诉讼程序如何完善。这一系列问题困扰着司法实践。从 2011 年 6 月份开始,由中海油和美国康菲石油公司合作开发的 19B3号油田在中国渤海湾蓬莱发生漏油事故,持续达三个月有余。据有关专家测算,康菲溢油对渤海生态的破坏程度与原油泄漏量高达 7.8亿升的墨西哥湾溢油事件相比毫不逊色。但案件始终未得到法院的立案。正因为此,如何完善我国的海洋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制度再次成为公众瞩目的焦点。此次“BARELI”案作为《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首例海洋公益诉讼,对日后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起到了引导作用,有重要的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