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于2014年5月26日联合发布2014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栏目:新法论谈 发布时间:2014-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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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26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联合发布了2014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分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GF-2014-0171)、《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示范文本》(GF-2014-0172)两个版本。
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于2014年5月26日联合发布2014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来源:拓维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部发布时间:2014-6-25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部 邱小红律师

  2014年5月26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联合发布了2014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分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GF-2014-0171)、《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示范文本》(GF-2014-0172)两个版本。与此前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相比,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更加侧重保护买受人的利益,具体差异包括:
一、明确开发商应当对房屋基本情况作出承诺
    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明确要求开发商必须对房屋产权的合法性、不存在一房两卖、不存在司法查封和限制转让三种情形进行承诺。否则,如果承诺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导致合同无法登记备案或权属转移的,买受人将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开发商返还购房款并支付利息,且利息不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二、进一步明确商品房交付的条件和流程
    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明确商品房交付应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和房屋测绘报告,同时明确了商品房交付时基础设备设施和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应达到的标准。包括水、电需达到使用条件,供暖设备等应达到约定条件等。    
    在交房流程中,则要求开发商在交房前十日通知买受人,并且交房过程中买受人有权先查验房屋再办理交房手续。
三、扩大了买受人拒绝收房的事由
    新修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增加了开发企业交付商品房时基础设备设施和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购房人可以拒绝收房,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开发企业承担。
    同时,若房屋查验过程中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买受人可要求开发商先行整改,待质量问题解决后再办理交房手续。
四、填补了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旧版《商品房买卖合同》仅对建筑面积差异处理方式进行了约定,而没有对套内建筑面积差异如何处理予以说明,而新修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对商品房面积进行差异化处理,无论商品房是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还是按照建筑面积计价,均将套内建筑面积误差绝对值在3%之内作为合同要素,而并非只是考量建筑面积误差。
五、细化了商品房的质量和保修责任
    新修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从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到其他房屋质量,到装饰装修及设备设施,再到室内空气质量、建筑隔声和民用建筑节能措施标准予以细化,明确了各项质量标准、处理措施和保修责任。
六、要求开发商对业主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新修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增加购房人信息保护条款,明确了开发企业对购房人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非经购房人书面同意,开发企业不得披露购房人信息或者将购房人信息挪作他用。该约定能有效遏制买受人个人隐私不受披露或者非法使用,最大限度保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于2014年5月26日联合发布2014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链接:http://www.mohurd.gov.cn/zcfg/jsbwj_0/jsbwjfdcy/201405/t20140526_21799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