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华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福建省学习科学学会买卖合同纠纷案典型案例
来源:公司法律部 | 发布时间:2013-4-23 |
案例介绍:
2010年9月21日,福州华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裕公司”)与福建省学习科学学会(以下简称“学习学会”)签订《销售订单》,约定学习学会向华裕公司购买车型为1.6L手动标准版轩逸轿车,单价124800元。同日,学习学会法定代表人朱旭于当日交付订金5000元,并于2010年9月28日按轩逸2.0L豪华无天窗版的价格向华裕公司支付余款141764元,以及保险、包牌费用7720元。后学习学会以华裕公司未交付轩逸1.6L轿车存在违约为由,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华裕公司返还其购车款146764元和保险报牌费用7720元,并按日万分之二点一标准支付违约金。
争议焦点及双方观点:
双方争议的焦点为:1、双方原订的轩逸1.6L是否变更为2.0L;2、华裕公司是否违约,是否需承担违约责任。
对此,华裕公司认为其与学习学会经协商变更为2.0L,且学习学会按2.0L的全额价款予以支付系对变更的确认,因此双方虽然未签订书面的变更合同,但实际履行的是轩逸2.0L买卖合同,华裕公司交付轩逸2.0L轿车并不违约。但是,学习学会认为其多支付的款项是用于购买导航、坐垫、贴膜等车上用品,因此原合同未作变更,华裕公司存在违约行为,需承担违约责任。
一审判决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销售订单》约定,“所订车的车型、颜色在未征得订单双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变更”,故车型变更应经双方的同意。由于2.0L豪华无天窗版车辆的最终车价是由华裕公司单方决定的,并未与学习学会协商确定的,且华裕公司就2.0L豪华无天窗版车辆赠送一年全险的金额与其向学习学会代收的保险费金额也不相吻合。相反,根据《销售订单》之约定,成交总价没有包含或赠送车辆其他配置费用,学习学会主张多交付款项系车辆配置费用,更符合常理。虽然原告学习学会之诉请未主张解除合同,但从诉请之内容看,其不愿再继续履行合同,因此,学习学会要求华裕公司返还购车款及代收的保险、报牌费用,并要求自2010年9月29日起以日万分之二点一标准主张违约金,予以支持。据此判决华裕公司返还购车款人民币146,764.00元及保险、报牌费人民币7,720.00元,合计人民币154,484.00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0年9月29日起以每日万分之二点一标准计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华裕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提起上诉。
拓维点评:
本案一、二审均由本所律师代理(二审正在审理中),对于一审判决,我们认为,一审法院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均存在问题。首先,在法律适用方面,1、在合同合法有效且能继续履行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应判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而不应判决返还“全额购车款、保险费及报牌费并支付违约金”。2、福建省学习科学学会在一审起诉时并未向华裕公司提出解除《销售订单》,显然一审判决解除是越权裁判;3、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如果福建省学习科学学会提出解除合同,华裕公司有3个月的异议期,因此福建省学习科学学会未提出解除合同情况下一审法院判决解除,显然非法剥夺了华裕公司异议的法定权利。
而在事实方面,2010年9月,轩逸1.6L轿车,价格为124800元,2.0L豪华无天窗版,车价为154800元。福建省学习科学学会原订购1.6L轿车,但却按2.0L豪华无天窗版的价格全额支付了车款,显然,虽然双方没有明确的书面合同变更,但是双方实际履行的是2.0L豪华无天窗版的买卖合同。福建省学习科学学会多支付的费用,其认为是购买导航、坐垫等却没有任何证据,依法应承担不利后果。
综上,我们认为,本案中,双方实际履行的是2.0L轩逸的购买合同,二审法院应当对一审判决予以纠正,改判继续履行或者发回重审。
需说明的是,本案二审正在审理中,前述观点仅属于律师个人观点。
相关链接:
福州法院网将其作为典型案例在网上直播:
http://fzszy.chinacourt.org/zhibo/index.php?zb_type=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