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引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机制(附福州中院民二庭《担保函》格式样本)

栏目:新法论谈 发布时间:2016-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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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及司法实践,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受案法院一般都要求提供相当于保全财产标的额的担保,常见有现金、土地房产等。此类传统担保方式使申请人在诉讼前期就承担起高昂的成本,令不少申请人望而却步。

福建省引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机制(附福州中院民二庭《担保函》格式样本)

来源:

发布时间:2016-3-2


一、诉讼保全责任保险的提出及背景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及司法实践,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受案法院一般都要求提供相当于保全财产标的额的担保,常见有现金、土地房产等。此类传统担保方式使申请人在诉讼前期就承担起高昂的成本,令不少申请人望而却步。就此,湖南省高级法院康为民院长于2015年全国两会上首次提出保险公司提供保险担保的建议,自此实践中已有太平洋保险、平安保险等多家保险公司在中国保监会进行备案,开办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业务。
    2016
年初,福建省高级法院发布《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闽高法[2016]9号),明确经监管部门备案的保险金融机构可以依法为诉讼保全申请人提供信用担保,并向法院提交载明担保事项、担保范围和数额的担保书,以及经监管部门备案的相关责任险材料。自此明确福建省司法实践引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机制。
二、诉讼保全责任保险的优势及可行性
    相比其他的担保方式,保全责任保险最明显的优势在于大大降低诉讼成本,保全申请人只需支付相对小额的保费,就可由保险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从福州市内多家保险公司的实践来看,保险费率从保全标的额的0.3%0.5%不等,与提供等值货币或实物担保相比具备更优的性价比。
   
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是保险业务渗入民事诉讼保全程序而生的新产物,目前尚无明文法律对此进行规范。但从现行《民事诉讼法》、《保险法》、《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看,法律并不禁止以保险公司提供保证的方式作为保全担保。引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机制,能够更好地维护弱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机制的完善
    当然,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作为创新产物仍有待推广与完善。首先,立法层面亟待制定、修订法律文件,确立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担保方式的地位和作用,规范保险业务开展,制定合理收费标准。其次,保险公司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备案资料,就保险条款设置、保费缴纳、偿付能力、投保及理赔流程等均应进行细化规范。

 

附:福州中院民二庭《担保函》格式样本

担保函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申请人   因与                        纠纷一案(案号:      ),    已向贵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   元整(小写:¥   元)的财产。我公司自愿对财产保全申请人   关于本案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全担保数额为(大写)    
    
我公司承诺:若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的,我公司自愿连带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担保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日期:  年  月 

注意事项:
1、保险公司应提交的材料:公司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经保监会批准或备案的责任险材料、保险单、保险条款。
2
、法院经审查认可保险公司担保的,在保全裁定书中表述为“XX保险公司自愿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不得表述为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