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良述律师背后的法院潜规则

栏目:行业研究 发布时间:2016-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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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天,法律圈疯传着广西吴良述律师的照片,照片上,吴律师衬衫大开,右腿裤只余下半截,颇有兵慌马乱、玉树临风之感。
吴良述律师背后的法院潜规则
来源:发布时间:2016-6-6

        作者:拓维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行政法律部副总监  孙明

 

    这两天,法律圈疯传着广西吴良述律师的照片,照片上,吴律师衬衫大开,右腿裤只余下半截,颇有兵慌马乱、玉树临风之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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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据吴律师称,其往法院立案,与法官发生纠纷后被法警殴打所致。法院则称,并未打人,吴律师违反规定拍摄立案窗口又拒交手机,在拉扯中裤子被撕破并自行敞开衬衫拍照留念。对此,作为前法官、现律师,我并不关注法院是否暴力执法,吴律师是否作秀,只想说说此事背后由来以久的潜规则。
    作为法官也好,律师也好,基本都知道在现行司法体制下的以下两个潜规则:
    1、法院收件不打收据
    依照我国诉讼制度的设计,诉讼时效、起诉期限、除斥期间、举证时限等诸多对于时间的限制,而作为律师,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代当事人完成相应的法律行为。
以起诉为例,当事人或者律师必需证明自己的起诉时间,以保证不超过诉讼时效或者起诉期限。虽然现行的诉讼法中仅有行政诉讼规定了收到诉状必需出具收据,但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在《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中规定:“禁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因此,依现行规定,人民法院在收到诉状时,要么出具立案文书,要么应当出具补件文书。
    但实践中,我们发现,基本上所有的法院都未能做到遇诉必出文书,特别是所谓的敏感案件,往往只是告知当事人或者律师等待通知了事。而当事人或者律师为了保证自己的起诉合法,往往采用了特快专递、偷拍、偷录等方式证明自己起诉的合法性。
    起诉尚且如此,当事人或者律师向法院递交证据、答辩状、代理词,更是没有任何规定,笔者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唯一例外是当时在福州中院行政庭时,行政庭曲庭长制作了证据清单收件上下联回执,要求书记员收到证据后出具回执。此外更无任何收件的规定。用某著名前律师、现法官的说法,这似乎也没什么大不了的,都可用特快专递解决而无需采用过激行为维权,一笑。
    2、会哭的孩子有奶喝
    由于制度设计缺陷、或者制度执行监督不力,又或法律本身以外的压力,人民法院在处理某些纠纷时,束手束脚。而当事人、律师在没有合理的正当救济途径或者正当救济得不到回应时,就应景而生了如吴良述律师的做法,拍照留念,吸引眼球,将事件无限放大,最终逼迫有关机关做出回应。
    对此,《南都周刊》曾有一篇报道《遇见总理以后,上访的人似乎更多了》,文章详细描述了温总理解决上访民众的几个案例:在见到总理后,他们的问题确实解决得很快。然而,令人欣喜的结果背后,彰显的却是法律的无力。也更给人一个错觉,你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是因为没有引发高层的关注。于是大家八仙过海各显神通,有在法院门口穿律师袍卖红薯的,有在法院门口组织民工抄党章的,更有上演戏曲用舆论威胁法院的,不一而足。这些都加强了民众对目前越发不正常救济途径的不信任感。
    吴良述事件的发生,有其偶然性,也有其必然性,我们希望,这些事件能倒逼有关机关,认真反思制度的问题,从根源上引导当事人和律师以正常的途径解决纠纷,而不应让此类事件甚至闹剧不断发生、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