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审批及流程规范梳理
作者:拓维律师事务所商事争议解决部 李萍
针对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一事,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6年6月24日发布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在原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基础上对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审批主体、审批要求及审批流程作了进一步细化规定,总体并未突破原有规范。由于三部法规内容繁多,且对于不同审批事项的规定散见于不同条文甚至不同规定,故笔者尝试将新规与原有规范进行汇总、梳理和归纳,力求使得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整个流程脉络清晰明了,以供申报单位参考使用,减少实际操作过程中因错误或遗漏相关材料而产生的负累。
一、审批流程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以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批准制度按照企业层级不同,分为三级。对于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由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对于国家出资企业的子企业产权转让事项,由国家出资企业制定转让管理制度并确定审批管理权限。但文件同时规定,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的国家出资企业产权转让事项中,如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国家出资企业负责审批的子企业产权转让事项,如果属于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还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以上内容,可简化如下:
二、向审批机构提交的文件
申报单位在明确审批机构后,即应当向审批机构提交相关申报文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章对审批机构应当审查的文件作了明确规定,具体有:
1.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关决议文件;
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该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
2.1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
2.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有关论证情况,即可行性研究;
2.3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经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
2.4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
2.5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处置方案;
2.6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的主要内容。
2.7若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将导致国有资产不再拥有控股地位,还应当附送经债权金融机构书面同意的相关债权债务协议、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等。
3.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6.批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具体审查要点
针对上述书面文件,《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对于审批机构应当审查的具体事项、内容以及关注的重点均分别作了详细规定,笔者特将其逐一归纳整理如下,以便申报单位参照整理材料以及有利于申报单位进行自审。
(一)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关决议文件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标的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交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产权转让方应当按照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国有企业中国有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规定及委派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履职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单位。决议中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的,安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审批主体应当审查转让方是否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做好产权转让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产权转让如涉及职工安置事项、债权债务处置事项的,应根据需关注安置方案是否已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涉及债权债务处置事项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二十八条第(四)款要求相关法律意见书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四)受让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受让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三)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受让方为外国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受让企业国有产权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五)职工安置事项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对于职工安置事项给予了高度关注,在多处提及此问题,要求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的,安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在整个国有股权转让过程中,《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在产权转让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中、在转让方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的书面决议中、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中都应当列明经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其中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还应当包括同等条件下对企业职工的优先安置方案。
四、后续程序
申报单位将上述文件报审批机构批准后,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该项目即已完成初步审批并进入实质操作阶段,此后产权转让工作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清产核资
申报单位股权转让事项经批准后,应当开展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
(二)审计评估
由申报单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转让标的的股权进行审计,并委托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股权转让价格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三)信息披露,公开挂牌
申报单位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工作进度安排,采取信息预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分阶段对外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征集受让方。其中正式披露信息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若申报单位的产权转让将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则申报单位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信息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申报单位披露的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二)转让标的企业的股东结构;(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四)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五)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六)交易条件、转让底价;(七)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八)竞价方式,受让方选择的相关评判标准;(九)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其中信息预披露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上(一)、(二)、(三)、(四)、(五)款内容。
(四)签订协议
受让方确定后,申报单位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应当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五)办理产权登记
申报单位和受让方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