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服务监管升级,总局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双重执法身份值得商榷

栏目:行业研究 发布时间:2017-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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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下称“13号公告”),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主要针对税务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以下统称“税服机构”)及其业务进行细化规范。

涉税服务监管升级,总局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双重执法身份值得商榷




拓维税法团队  韩烁律师

前言: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下称“13号公告),自201791日起施行,主要针对税务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以下统称税服机构)及其业务进行细化规范。

一、总体而言,13号公告加码对市场涉税服务的监管,尤其是税务机关方面的监管手段趋严,以下几点值得关注:

1、明确税服机构及其权责,界定服务种类;

2、首度明确税务师事务所的行政登记管理制度,实行实名制管理;

3、明确年度报告及按月单独报送业务信息制度;

4、税务机关有权监督税服机构及从业情况,包括对违规出具虚假意见、利用服务之便而谋取不正当利益且情节较重等情形,税务机关可宣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无效,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提请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取消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收回其职业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告等;

5、税服机构可自愿加入税务师行业协会,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二、对13号公告的思考

1、税务机关在征纳法律关系中扮演一个怎样的角色?

首先,《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11条授权国税总局制定有关税务代理的规定,国税总局颁布了《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税务代理试行办法》以及本次13号公告,对税务代理活动进行规范,在此国税总局扮演的是立法者角色。其次,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条规定,税务机关是负责税收征管工作的行政主体,面对的是纳税人及税服机构,是税收执法场上的运动员。最后,前述法律文件还赋予省级税务机关监督税服机构的权力,既包括警告及一定数额罚款等处罚,还包括降低信用等级、暂停受理涉税业务、社会公告、宣布行政登记无效、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提请全国税协取消税务师职业资格等处理手段,一定程度上还是税服市场的裁判员。综前,在税收执法中,税务机关同时扮演着运动员和裁判员、立法者的角色。

213号公告混淆了税务机关运动员与裁判员的执法定位,税务机关被授予的监管力度值得商榷

征纳法律关系调整的是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在二者的法律关系间,纳税人本就处于较为弱势的行政相对人地位。而绝大多数税服机构是为纳税人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税务机关对税服机构直接进行业务监管,这就直接赋予法律关系中强势一方的税务机关,将同时具备运动员与裁判员的双重身份。在本就具有一定对抗性的征纳法律关系中,势必极大削弱税服机构作为税务代理人的主观能动性,更极大程度上增添了税服机构的执业风险。虽然《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授予总局制定税务代理的细则规范的权限,但如此监管力度是否有必要、是否会束缚代理市场的自由化发展等问题,仍值得思考。在简政放权、鼓励扶持税服机构成长的大环境下,13号公告在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认为是税收法制的极大退步。作为执法机关,如何正确定位,在今后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仍将是一个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