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充分利用担保行业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

栏目:新法论谈 发布时间:2012-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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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充分利用担保行业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
来源:拓维综合 发布时间:2012-4-9

(中国企业海内外投融资高端论坛·专题演讲)
福建拓维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元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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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企业海内外投融资高端论坛·专题演讲)
                                                                   福建拓维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元武律师
                                                                                          中文摘要 
   担保行业是我国自2008年金融危机以后发展最为迅猛的行业之一,国家鼓励担保行业发展原本是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难,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但自2011年以来,我国逐步实施了紧缩性的货币政策,银行贷款规模增幅明显下降。受此影响,以担保贷款为主的银担合作业务规模发展也受到制约,信用担保行业乱象频频,甚至也加入对中小企业有限资源的掠夺,中小企业融资难导致的普遍性生存危机,已严重威胁到我国的经济稳定,也是本届人大政协的第一提案。
    在各级政府和担保行业协会的支持下,拓维律师事务所投融资项目部从法律角度出发,针对行业发展的需求,尝试实践并探讨出担保行业发展的新模式,不仅较好地解决担保公司的发展问题,而且也切实为中小企业融资难提供担保,实现双赢,而律所也获得广阔的法律服务空间。
    关键词:担保行业 中小企业 融资难 联盟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引   言
     近年来,我国信用担保行业发展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各地无论担保机构整体实力还是担保机构数量都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是,担保行业的迅猛发展,并未起到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初衷,而恰恰相反,由于产品的研发落后以及配套机制存在的问题,担保行业不但无益于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反而成了“高利贷”的代名词,因此如何让本该朝阳的担保行业得到健康发展,已成为各级政府、经济部门和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课题。
    一、国内担保行业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基本状况
   1、缺乏一个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是造成当前担保行业难以发挥融资增信功能的主要障碍
    因受到国际金融危机和国内宏观调控的影响,银行等金融机构收紧放贷政策,导致中小企业从银行融资更为艰难,特别是对于民营中小企业占绝大多数的福建、广东、浙江等东南沿海发达地区影响更大,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福州的民间资本存量却极为丰富。
    由于缺乏一个公开、透明的民间融资平台,当地中小企业遇到融资困难时只能通过亲朋好友介绍到民间所谓的地下钱庄高息融资;同样对于民间资金拥有者来说,他们也没有途径了解到中小企业融资需求乃至企业的经营状况等相关资信信息,也只能靠亲朋好友的所谓担保进行拆借。因此,沟通平台的缺位就容易导致中小企业融资日趋困难与民间资金异常活跃之间的现实矛盾。
    目前,很多有闲置资金的个人或公司,一时找不到优质的投资项目,经常会通过中介公司或个人进行放贷。而事实上这些中介公司或个人并不具有对公司独立判断、客观分析评估的能力,更多的是依靠表面的直观感觉来作出判断,为了弥补风险,这些中介公司或个人往往需要对放贷双方收取不菲的中介佣金,从而推高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成本和难度。
    2、银保之间的利益失衡诱发一些担保公司涉足高利贷领域
    银行、担保公司和中小企业本属于一个利益共同体,都应该承担与其利益相当的经营风险。但是,在小企业融资活动中,银行却要求担保公司承担全部融资风险,致使在银保合作关系中担保公司明显处于劣势。
    这种非良性的合作关系容易出现这样的结果:一方面,虽然人民银行允许给担保公司的担保授信额度为10倍,但是在实务中,担保公司的担保授信倍数很难超过3倍,而担保公司正常收取的担保费率为2-2.4%/年之间,这种授信倍数使得担保公司在扣除经营成本后难以实现盈利,同时所承担的风险却是全部责任,显然担保公司的风险与收益不相称;另一方面,担保公司从事融资担保业务必须要向银行缴纳担保金,鉴于目前国家宏观形势,银行无法按照约定提供放大倍数的授信额度,且银行又不允许担保公司擅自撤回相应的担保金,导致担保公司大量资金以担保金的形式被银行占用。
    在这种融资环境中,很多担保公司为正常运行不得不虚置“担保主业”,套取银行资金转而染指“高利贷”领域。即便是某些业绩不错的所谓担保公司,真正的赢利点均非在担保主业,而是赚取银行低息贷款和民间融资放贷之间的差价,如此结果,担保公司反而是与中小企业争抢本就紧缩的银行资金,人为加剧中小企业的融资难。
    3、担保行业存在单体规模偏小、资金实力较弱,没有行业话语权等问题
    截至2011年底,国内大大小小的担保公司已达25000家,其中融资性担保公司数量也达6030家,仅在福州地区,融资性担保公司就迅速发展到184家,注册资金300多亿,但从总体上看,担保公司鱼龙混杂,行业规模仍然比较小,行业核心竞争力尚未形成。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担保业规模偏小难以真正缓解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在当地银行的业务总量中占不到重要地位,在同银行合作中难以取得主动权。由于在中小企业融资活动中,担保公司无疑承担了较大的风险。而一旦个别的担保中小企业发生代偿情况,担保公司若无抗风险能力导致破产,必然会对其他担保的中小企业产生连锁反映,对经济市场秩序起到负面的波动影响。
    其次,融资性担保公司规模小,数量庞杂,不重视长期发展和品牌建设,运作规范性差、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防控风险能力弱等问题。这些问题也严重影响着担保公司后续发展和竞争力。目前工商银行已基本终止与所有民营担保公司的合作。
    最后,担保行业是新兴行业,若没有实现集团化经营,形成行业龙头,便无法在与银行之间的利益博弈中取得话语权。
    4、没有形成扶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可持续发展的配套机制
    担保行业是我国中小企业和金融体系发展的产物,其存在的价值在于提升中小企业借贷的信用、专业化操作的规模经济和资产组合管理的风险缓释效应。但从福州现实情况来看,这种价值目标并没有真正实现。这很大程度上源于国内尚未形成扶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可持续发展的配套机制。
      首先,缺乏一套与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可持续发展相适应的社会征信体系。中小企业为数众多,虽然不乏信用优良的中小企业,但部分中小企业信用观念淡薄,诚信意识较弱。从长远发展来看,由于社会征信体系的缺位,特别是银行征信系统至今未对担保公司开放,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对中小企业缺乏严格的监督制约机制和惩罚制度,使担保公司面临诸多道德风险,进而影响了担保行业的长足发展。
    其次,利率的非市场化使资金的市场价格扭曲,进而造成中小企业融资的困局,这样也容易诱发一些担保公司染指高利贷领域。
    最后,银行与担保公司之间风险分担机制不合理。大多数银行不愿意承担风险。银行过于重视自身利益,银行与担保公司难以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机制。
    二、如何引导担保公司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有益尝试
    福建拓维律师事务所投融资项目部,作为福州市信用担保协会的会员单位,同时担任该协会的副秘书长,在政府的扶持下,依托行业协会,就担保公司的长远发展作出一些有益尝试,与各位进行分享:
       1、建立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并引入配套的专业服务。
     融资信息的不对称和利率的非市场化是造成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重要原因,也是造成民间高利贷现象难以杜绝的诱因。为了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中存在的诸多困境,需要建立一个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这个融资服务平台可以为有资金需求的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乃至其他主体搭建一个公平、透明、稳定、高效的融资平台。这个融资平台涵盖的融资服务包括针对中小企业的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贷款、流动资金贷款、供应链融资等融资担保项目,同时可以借这个平台发布中小企业的融资信息、信用评级等相关信息,进而推动中小企业与民间资本之间实现的“点对点”融资模式。这个融资服务平台的运行可以遵循“政府引导、市场公开、运作规范、统一管理”原则。通过建立这个平台,既可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过程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并推动整个中小企业借贷利率的公开化和市场化,这很大程度上可以杜绝高利贷的冲击;又可以为政府、银行、担保公司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一个沟通的平台,并真正形成了“统一进场融资、统一信息发布、统一操作规程、统一进行监管”的一体化中小企业融资运行模式。
    同时在该服务平台中可引入融资中介机构和担保机构。融资中介机构提供融资中介服务,具体是指融资中介机构接受资金需求方(中小企业)和资金供应方(个人)的双方委托,并提供专业化的融资调查服务(由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参与调查),为该平台的“点对点”融资提供专业服务。对于部分抵押物或资信不足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可在中介机构独立调查的基础上,适时介入提供担保服务并收取费用,从而让担保公司回到担保主业,起到为中小企业促成融资的目的。
    目前该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的交易规则已经制定,并进行信息的录入,初具雏形。
    2、引导规范的担保公司,特别是具有良好实业背景的担保公司成立“融资增信联盟”,打造行业航母,提高与银行的议价能力,同时规范经营,树立行业标杆,获得政策性支持,真正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
    在担保协会的引领下,针对目前具有良好实业背景、真正拥有存量资金的担保公司,以收取保证金的方式,组织成立“融资增信联盟”。目前已有十家担保公司经严格审核和彼此认同后加入,联盟内部成员资源共享、信息公开、联合增信、共同拓展新业务,以该十家信用联合捆绑向银行申请整体授信,联盟内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实行内部自律,统一标准,提高市场竞争力。
    目前已与中行达成联合授信100亿元的合作方案,而银行收取的担保金比例则降到20%左右,从而实现担保放大倍数5倍。  
    银行之所以同意与联盟进行合作,不仅因该十家担保公司基本属于担保行业最强的公司,从而排除那些非规范的担保公司进入,同时,该十家担保公司股东均具有各自实业背景,银行在提供银担合作过程中,可以控制各自行业上下游企业的现金流,因此该合作是双赢的结果。
    3、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VC/PE),择机介入被担保企业,寻求投资商机,提高担保公司的经营收益最大化。
    以该十家担保公司为发起人,拟成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VC/PE)。对于在提供担保过程中发现的有前景、值得投资的中小微企业进行关注,挖掘投资商机,提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进入机会。
    众所周知,国内私募基金资金实力雄厚,但真正缺少的是具有可发展和投资潜力的项目,而担保公司每年提供担保的各类中小微企业不下千家,涉及行业几十种,自然不乏值得投资的企业(成长期的企业才真正需要融资担保),这是其他纯粹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所不可能具备的机会。同时,在为被担保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过程中,可以把握最佳的股权投资时机,实现利益最大化。
    4、以担保服务为平台,可以拓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另一退出机制,符合企业长远发展利益。
    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机制主要两种:IPO(国内或国外)和被其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收购,而被投资企业自行回购实际上也是不错的退出机制,但是由于企业自身发展限制,类似案例并不多。
    而融资担保则不然,企业在发展到一定时期时,其资产的增长程度势必高于企业发展速度。企业在发展到一定阶段时,企业如有回购的意愿,在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达成一致的前提下,企业可以通过担保的放大功能,募集足够的资金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予以回购,在不过分减轻企业资金压力的情况下,实现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顺利退出,远比死缠烂打的投资文明许多,这也是担保公司从事私募股权投资的独特优势之一。
    三、律师法律服务市场的拓展感悟
    以商业律师为我所法律服务发展模式,我们坚持认为,仅为企业提供法律解决方案,并不能实现法律服务效益最大化。如果能以法律服务为基础,运用市场经济理论,特别是对经营模式提出创新,则律师与企业形成的将是良好合作互动式的发展紧密关系,在企业最终实现效益的同时,律所可获得的收益也远非简单的法律服务费可比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