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朔州血拆案”谈房屋征迁的合法强拆程序
来源:拓维律师事务所行政法律项目部 发布时间:2012-5-10
前言:
2011年6月23日,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实施半年之际,山西朔州发生一起强拆血案。在此次强拆事件中,被拆迁人吴学文选择暴力反抗。冲突中,朔城区城建局长重伤,局监察大队队长被砍身亡,被拆迁人的妻子也重伤不治死亡。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实施之后,拆迁过程中的强拆流血事件仍然屡屡出现,其并没有如人们所预期的那样淡出历史舞台。这些现象暴露出政府申请法院司法强拆的过程仍存在一定问题。政府及法院是否严格执行法定程序,补偿决定是否公平公正等,都是在“朔州血拆案”发生后各方应当思考的问题。
一、政府应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申请法院强拆
1、政府只有穷尽其他非强制方法仍无法达到房屋征迁目的的,才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法》第五条规定,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该条款实际上明确了“最小损害”原则,即政府在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应当采用对相对人“最小损害”的方式进行。如果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目的,不应该实施行政强制手段。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作出后,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做好征地补偿方案的解释说服工作,促进被拆迁人与政府达成协议,自行履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只有当不采用强制手段就无法实现房屋征迁目的的情况下,政府才能够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2、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先行催告被拆迁人自行履行。
根据《行政强制法》关于行政机关的催告义务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之前,应当催告被拆迁人自动履行。
具体说法是,以书面形式催告被拆迁人自行履行义务,并告知其履行的期限、不履行的后果,以及政府可能即将采取的强制执行方式。若被拆迁人在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后仍不履行的,相关政府可以向房屋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在复议及诉讼期限届满之后,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市、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之日起的60日复议期限以及三个月起诉期限内,被拆迁人有权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通过行政救济途径或司法救济途径主张诉求。换句话说,直至复议诉讼期限届满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才具有可执行性。因此,在复议或诉讼期限届满之前,市县政府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相关决定。
4、裁定准予执行之后,政府应当慎用强制手段。
法院裁定准予执行之后政府在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过程中,除了应当遵循《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的法定程序之外,还应当慎用强制手段。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的规定,以及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的禁止性,都体现了行政机关慎用强制手段的立法本意。
5、在执行过程中,遇到当事人以自杀相威胁等极端行为,或者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等恶性事件的,应当立即停止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的通知内容,对于法院裁定强制执行的案件,相关市县政府必须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选择最合理的强制执行手段,并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制定详细工作预案。
根据通知的精神,我们认为,凡在执行过程中遇到被执行人自杀自焚的极端行为、或者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恶性事件,一般应当立即停止执行,在确保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做好相应的协调工作。
二、法院应严格审查强拆申请、慎重作出强制拆迁的裁定
1、法院应严格执行受理房屋征收决定强制执行的条件
人民法院接到强制执行申请后,应对申请机关提交的申请及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申请机关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供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材料、被征收人与利害关系人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等。
2、法院作出裁定之前,一般应听取被执行人的意见。
为了防止行政强制执行中的偏听偏信,保障被执行人的申辩权,避免被执行人在房屋拆迁的强制执行中采取过激手段表达诉求,法院在作出裁定之前,应当听取被执行人的意见。
3、对于存在违法情形的征收补偿决定,应严格裁定不予执行。
在书面审理过程中,若发现被申请的行政决定明显缺乏事实依据,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人民法院应严格裁定不予执行。
4、若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应将裁定送达被执行人,并可建议行政机关采取必要措施。
若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应当自作出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机关及被执行人送达裁定。除此之外,人民法院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议实施机关采取必要的措施。特别是,遇到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等极端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停止执行或首先要确保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
5、房屋征迁的强制执行,原则上不适用先予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凡是当事人就相关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已经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相关政府申请先予执行的,原则上不得准许,确需先予执行的,必须报上一级法院批准。
三、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在强制执行阶段的救济途径
1、对行政决定的申辩权。
在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之前,相对人可以行使对行政决定的申辩权。包括主张征收补偿决定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违法、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的情形。
2、对执行行为的异议权。
被执行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裁定准予执行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若异议理由成立,人民法院将会以裁定方式撤销或者更正违法的执行行为。
3、按照刑事赔偿程序申请赔偿。
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被执行人认为人民法院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执行错误,造成其合法权益收到损害的,可按照刑事赔偿程序申请赔偿。
被执行人要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知道其合法愿意收到损害之日起计算。法院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申请人对法院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法院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假设时间回溯到“朔州血拆案”发生之前,政府更加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申请法院强拆,法院能做到严格审查、慎重执行,当事人的合理诉求能够通过法律救济途径得到满足,那么被拆迁人或许不会选择如此极端的手段抵抗强拆,而悲剧或许就不会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