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观察 | 被查封地块是否可以开工建设

栏目:行业研究 发布时间:2020-04-30 作者: 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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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杰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指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不得开工建设的,否则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而法院对地块的查封,是指人民法院为保证债权人在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认的债权的实现,就债务人的特定财产,限制债务人处分权所实施的控制性执行行为。

那么,如果一地块已被法院查封后,申请人是否可以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相应的行政机关是否应进行审批呢?



申请人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条件并不包括土地是否被法院查封。

《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需提供的材料仅限于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及修建性详细规划,而行政机关也仅对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依法应当核发许可证。

所以土地是否未被法院查封,并不属于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必备条件,行政机关不应当因为涉及土地存在被查封情形,而拒绝受理申请人符合规划条件的申请。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不会影响法院的查封。

《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预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在查封、预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转让等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

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由人民法院指定被执行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


因此,法院对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只是一种控制性措施,禁止当事人在被查封土地使用权上设立抵押权、进行权属变更和转移登记。而对于土地使用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被保全人在不贬低财产价值的前提下可以继续使用。被保全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本身并不会造成对土地的价值的重大影响,如果法院的关于该地块的查封土块并未涉及对占有、使用、收益的权能进行限制的,则申请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是可以继续开发建设。



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也更有利于法院查封目的的实现。

法院查封土地,实质是对土地使用权采取的保全措施,目的是为了防止土地使用权人擅自处分宗地,使将来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相关当事人的其他损害。而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开工建设的条件。如果因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导致土地闲置的,其不仅是对土地资源的浪费,而且也可能因此导致行政机关对土地闲置的认定与处罚,造成土地价值的减损。

所以,允许被查封土地的当事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甚至允许当事人对查封的土地进行开发建设,不仅可以避免土地的贬值,而且还能增加土地现有的价值。保证在查封之下,对相关当事人的利益的保护。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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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 杰  律师

拓维律师事务所

合规与行政法律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