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维评述 | 国务院发话了!拖欠农民工工资这么治!

栏目:新法论谈 发布时间:2020-03-05 作者: 吴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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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丽君

农民工工资拖欠一直是建设工程领域“老大难”问题,从施工企业角度出发,其往往是由于工程款被拖欠导致资金周转困难,进而无法发放下游的农民工工资。

2020年1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正式发布,该《条例》不仅保障农民工的工资支付,更夯实了建设单位的九大主体责任,如要求建设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人工费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不得因任何争议不拨付人工费等,加强了对施工企业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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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于网络

《条例》亮点 

1

未订立劳动合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须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系条例的一大亮点,条例还明确了实名登记制的行政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应的法律责任(限期整改、责令停工并罚款,严重的降低、吊销资质)。

2

落实资金出处,否则不得开工、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条例规定了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该规定系从源头考虑,保证工程资金的拨付,降低施工单位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进而拖欠下游农民工工资。

3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工程款支付担保最早于2003年在《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中被提出,但该通知对工程款支付担保仅是以鼓励的角度,倡导“积极推行”,现国务院将其上升到条例的高度,对施工单位而言将是一大保障。

4

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条例明确了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明确人工费用拨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建设单位不得因任何争议不拨付人工费用,此为本次条例的最大亮点,显示了政府从源头上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决心。

5

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推行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制度一是因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工程款接收的第一主体,对工程款具有较强的掌控能力,二是为落实在分包、转包、挂靠中施工总承包单位就工资拖欠的第一责任人制度奠定前提条件。

6

分包、转包、挂靠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程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工程挂靠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条例明确了农民工工资的第一责任人,即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此后的工程施工中,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管理成本将大大增加,第一责任人的身份也将促使总承包单位不得不加强对工资发放的监管。

7

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拨付人工费、施工单位不得不代发工资。

条例将人工费的拨付上升到“首位”高度,即建设单位不得因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就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争议不拨付人工费用,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与分包单位发生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8

政府投资项目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约谈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

条例落实政府属地责任,明确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资金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足额拨付所拖欠的资金,必要时约谈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主体责任汇集 

1

政府属地责任落地。

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资金不到位导致拖欠的:

  1.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限期足额拨付所拖欠的资金

  2. 逾期不拨付的,约谈直接责任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负责人,必要时进行通报,约谈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

  3. 情节严重的,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4.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未经批准立项建设、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擅自增加投资概算、未及时拨付工程款等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约谈建设单位负责人,并作为其业绩考核、薪酬分配、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2

夯实建设单位9项责任。

  1. 建设单位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2.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即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包括国有企业项目。)

  3.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4. 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

  5.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6. 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7. 建设单位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

  8.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不得因争议不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9. 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

3

明确施工总承包单位13项职责。

  1. 未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2. 按照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3. 存储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

  4. 与分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

  5. 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6. 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7. 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8. 分包: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9. 转包:工程转包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10. 挂靠: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11. 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

  12. 与建设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13. 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内余额归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

4

加强分包单位管理。

  1. 未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2. 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3. 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4. 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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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丽君

商事争议解决部

律师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