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维税评 | 国税总局关于异常凭证管理的新变化

栏目:新法论谈 发布时间:2019-11-29 作者: 王梦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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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梦豪
王梦豪

拓维税法团队

律师助理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针对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发布新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38号,以下简称“38号公告”),公告有几点内容值得关注:


1

扩大了异常凭证的范围


01整合长期以来发票管理的几个概念

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本来是税务机关特别针对走逃(失联)企业开具的凭证而设立的概念。

2019年38号公告在此基础上扩大了异常凭证的范围,将税务机关实践中关于发票管理的几个概念整合。

例如非正常户未申报的发票、走逃(失联)企业开具的发票、失控发票、涉嫌虚开的发票等。这几个概念在实践中时常存在交叉。

例如,失控发票包含了防伪税控企业丢失被盗金税卡中未开具的专用发票以及被列为非正常户的防伪税控企业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专用发票。走逃(失联)企业所开具的凭证包含了涉嫌虚开的发票以及走逃企业没有纳税申报的发票。

通过公告的整合,以后可以统一称这些不合规的发票为异常凭证,采用相同的处理流程。


02 新增一种异常凭证认定情形

对于取得异常凭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公告第二条规定,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其开具的发票也会被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1.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 70%(含)以上的;

2.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

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异常凭证,其涉及的进项税额不计入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的计算。


新增情形充分发挥增值税链条税的特点,如果不及时作进项转出,异常凭证的链条可以一直传导到下一家企业。对于商贸贸易企业影响很大,也提醒企业对合作对象要更加谨慎的调研。

通俗点说,现行文件下就是失控票、非正常户未申报票或已申报未缴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对不通过的发票、涉嫌虚开的发票、未缴消费税的发票、走逃企业虚假购销生产申报期间开的票、在上游开进来超过一定比例的异常进项票期间开出的发票都认为是异常凭证。


2

新公告对异常凭证的处理更加严厉


01 调整异常凭证受票企业已抵扣税款处理方式

公告第三条对于异常凭证的处理方式统一为:未抵扣的不得抵扣,已抵扣的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对于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外贸企业,对于退税额的处理,取消了原76号公告可以对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退税和提供担保的方式,改为了要求进项税额转出或追回已退税款的处理手段,对外贸企业资金影响很大。

还有原来一些案件中上游走逃失联户重新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补缴相关税款后可以解除异常凭证,但根据38号公告新规定,即使上游解除异常,下游异常凭证受票方也可能因其他原因不能抵扣,需要进一步核实,造成了受票方的抵扣权益依然丧失,并不利于充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02 新公告提高异常凭证受票企业核查阶段救济门槛

救济手段上,38号公告规定对于已经取得异常凭证并且抵扣的,只有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才能提出核实申请。而且相比之前《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处理操作规程(试行)》(税总发[2017]46号)中20个工作日内提出核查申请的期间,38号公告要求10个工作日内提出核查申请的时间显然紧急了许多。

同时38号公告还废止了违规发票的两项救济手段。之前企业只要证明确由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由税务机关核查并出具书面说明后,这些发票也允许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但现在这些手段也被废止,意味着这些错误发票也需要税务机关核查是否虚开。对企业来说不是个好消息,因为实践中确实存在发票认定错误,税务机关对于异常凭证的认定范围过大的问题。


03

异常凭证的处理不需要转稽查部门处理,由管理部门直接处理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国税发[2004]123号),《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国税函[2006]969号)第一条第二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失控发票数据采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5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关于发现异常凭证后要移交稽查部门处理的规定,意味着以后异常凭证的处理将变成税务机关日常发票管理事务。企业接到类似调查的机会会增多。

新公告体现国家对于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决心和力度。对企业来说,以后碰到异常凭证调查的机会也会增多。

就税法团队近期接触的几个涉及异常凭证的案件,首先税务机关对于异常凭证受票企业的核查时间是没有硬性规定的,需要企业长时间的和税务机关沟通;其次根据新公告要求,接到异常凭证的企业,无论是否核查均要用资金补缴税款,增加了企业的资金压力。可以预见到,新公告正式施行后,纳税人与税务机关涉及异常凭证的争议也会增多,就我们的办理案件的经验而言,尽早要求专业人士介入会对核查期间的缩短,税款的处理有帮助。我们认为只要税务机关做出了对纳税人不利的税务处理决定,要求补缴税款,即使在核查阶段都有机会提起行政复议,要求税务机关尽快核查清楚,符合规定的可继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