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坠江:何者应承法律之责,何者罹受苦难之殇

栏目:行业研究 发布时间:2018-11-05 作者: 周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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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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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8日,重庆市万州区一辆公交车行驶至长江二桥时,突然与一辆小轿车相撞后坠江,这一新闻迅速引起全国人民的关注。至112日,公交车坠江原因公布,车内黑匣子监控视频清楚显示,系一乘客刘某与司机激烈争执互殴导致车辆失控。


其实笔者第一次听说这一惨剧,来源于川渝地区朋友的转发,标题直指驾驶小轿车的“女司机”,一时间“女司机”受到百万网友的口诛笔伐。但现在真相大白,乘客无理干扰司机正常驾驶,司机不顾车辆安全愤怒反击,车上乘客未来得及阻止争执,最终造成了15人遇难的人间惨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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惨剧由谁负责


官方通报称,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的互殴行为与危害后果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两人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涉嫌犯罪。一部分网友对这一结论抱有争议,认为司机仅是作出反击,承担法律责任有点冤。那么惨剧究竟由谁负责?

根据目前通报的案情及公布的视频来看,责任主体为三方,司机乘客刘某公交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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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谁之过


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乘客刘某多次殴打正在驾驶的司机,这一行为本身就易造成公交车与其他车辆或路面障碍发生碰撞,进而引发交通事故。而司机在被攻击后,本该选择停车报警,他却在激愤之下双手离开方向盘予以反击,置车上所有人的生命于不顾,二者均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但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死亡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司机与乘客刘某既然死亡,已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那么其余乘客的家属可以向谁索赔,换言之,由谁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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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本起事件中,司机的行为引起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首先,依据《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乘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乘客购票上车,即与公交公司签订了运输合同,在公交公司未履行安全将乘客送至目的地的义务时,应当对乘客的人身、财务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此时属于违约责任。

其次,《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侵权责任法》三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等法律法规均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司机驾驶公交车系职务行为,其在实施职务行为中致人损害造成侵权的,应当由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在赔偿权利人可在二者中择一的情况下,最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方式是侵权责任。且相比之下,公交公司的赔偿能力也较强,易于维护遇难乘客家属的合法权益,故遇难乘客家属有权与公交公司协商赔偿问题。

关于乘客刘某的家属是否可以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乘客刘某与司机的行为属于共同侵权,故乘客刘某同公交公司有连带赔偿责任。但由于刘某已死亡,如要追究她的赔偿责任,只能要求其继承人在她的遗产范围内进行赔偿。且在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的情况下,遇难乘客家属无权向乘客刘某的家属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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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乘客未出手制止,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这一场惨剧除了引发民众关于司机及乘客刘某行为的议论外,亦有人关注到,事故视频中未显示车上其余乘客挺身而出制止灾难。当然,事故发生得过程较快,可能尚未引起其他乘客足够的注意,也可能虽有乘客制止,但尚未进入视频拍摄范围内即遭遇不幸。但自从2011年佛山“小悦悦事件”后, 很多人认为如今的“路人太冷漠”,并呼吁将“见死不救”列入违法犯罪行为中。那么,假设其余乘客因为看客心态未制止纠纷,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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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中国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见死不救”属于违法犯罪行为。“见死不救”其实是一种“不作为”,而不作为犯罪的前提是行为人负有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这一义务包括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如抚养或赡养义务)、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由行为人先行的行为而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处于危险状态所产生的义务等。本次事故中,其余乘客显然并无这种义务,故并未违法或构成犯罪。

因此,从法律角度而言,见死不一定必须要救,这要看相关主体有没有救助的义务,如果没有,见死不救并不受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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逝者如斯,但警钟应长鸣


乘客因过站与司机发生争执,甚至强抢方向盘的悲剧已不止发生一次,本次事故中,乘客刘某固然应被道德谴责,但司机却并非无过,其余乘客在有能力的情况下,也应当对这样的纠纷及时制止。

其实类似的案例早有发生,但却有着相反的结局。早在20165月,湖北省一辆公交车在行驶至长江二桥桥中时,一名乘客在要求下车无果后,强行抢夺“女司机” 戚婷婷的方向盘。但戚婷婷紧紧握着方向盘,立即踩刹车并拉手刹。在该乘客试图松开手刹的时候,其余两名乘客立即前往制止该乘客并劝阻其回到座位。戚婷婷其后进行报警,一次险些车毁人亡的事故被及时制止。同样的故事,不同的结尾,不禁让人唏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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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公交坠江事件”已然发生,我们讨论这一事件的法律问题,是希望这一类事件不再发生。毕竟追责不是目的,警醒才是王道!乘客文明礼貌乘车,司机时刻以行车安全为第一要务,我们才能在人生前进的旅途中,少一些意外,多一些美景。

惟愿长江安逝者,但求警钟醒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