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度国庆之际,范冰冰“阴阳合同”涉税一案靴子落地,范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被定性为偷税,追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8.83亿元。对此,范冰冰在停更了三个多月的微博上发布致歉信,表示完全接受税务机关处罚,将尽力筹措资金补缴税款、缴纳罚款。根据福布斯数据,2003年到2017年,范冰冰累计收入11.9亿元,8.83亿元于她而言,虽不是小数目,但没人怀疑“范爷”筹措资金的能力。只要范冰冰按期足额缴纳了上述款项,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范冰冰微博原文
一石激起千层浪,国庆节的堵车段子和景点照暂时退散,满屏尽是范冰冰。许多看客对范冰冰偷逃巨额税款却能免了牢狱之灾感到不平,同样是国民级女星,为什么当年刘晓庆偷税1458.3万元就被捕?同样是偷税,为什么离职空姐李晓航偷逃税款8万元就判处有期徒刑3年?
相较于刘晓庆、代购空姐李晓航身陷囹圄,范冰冰偷税却不入刑,并非网友认为的“背景深厚走了关系”,实际上完全符合我国现有刑法对逃税罪的规定。这一次,在刑法面前,范冰冰并非例外,司法正义并未缺席。但在税务行政执法中,范冰冰是否罚过相当,拓维律师则与主流媒体持有不一样的观点。
从刘晓庆到范冰冰,我国刑法对逃税罪的进行了重大修改。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不仅将1997年《刑法》第201条“偷税罪”改为“逃税罪”,而且还增加了刑罚的阻却事由,对属初犯,履行了纳税义务,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再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2002年,刘晓庆因为偷税1458.3万元,被公安机关逮捕并移送公诉机关,经历了一年多的铁窗生涯,彼时适用的是“偷税罪”,入罪门槛极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一万元以上的,就构成偷税罪。时至今日,涉案金额大的多的范冰冰,适用的是“逃税罪”,只要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且五年内不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即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与刘晓庆相比,范冰冰无疑是幸运的,她得益于立法者对刑罚目的的重新认识和对逃税罪的重塑。参与《刑法修正案(七)》的立法专家认为, 处罚逃税犯罪,是为了保障国家的税收,逃税罪刑罚阻却事由的规定,有利于税收的增加,倘若行为人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受到行政罚款后,仍然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则会促使行为人想方设法不交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国家的财政收入不增反减。
李晓航走私案件二审画面
至于离职空姐李晓航,为什么偷逃税款8万元就判处有期徒刑3年?其实,李晓航海外代购的行为后果虽然也造成了国家税款损失,但触犯的是走私普通货物罪,和范冰冰逃税案不能等同视之。
的确,走私普通货物罪与逃税罪具有法规竞合关系,本质上也是逃税。但由于关税征收的特殊性,国家将关税的征收和其他税的征收分开,即将关税的征收交由海关,而其他税的征收交由专门的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这样,刑法也就将偷逃关税的行为从逃税罪中划出,归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中。较之逃税罪,走私普通货物罪不仅侵犯了国家税收秩序,还破坏对外进出口贸易秩序,因此在入罪和量刑方面均更为严苛。
离职空姐李晓航走私普通货物罪的终审判决在2013年底作出,如果放在今天,她就可以和范冰冰一样免刑了。因为 2014年9月9日,两高发布《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十六条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的起刑点,是偷逃应缴税额十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对海外代购影响深远的《电子商务法》将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个人代购行为被明确划入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范畴,这意味着代购大军们也需要营业执照,也需要缴纳税款了。至此,个人海外代购不仅在进关时可能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在出售代购商品后如未及时申报纳税,将可能触犯逃税罪。个人代购野蛮生成的时代,也许就此一去不复返了。
江苏省税务局对范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的偷逃税款行为处以罚款,罚款幅度在偷逃税款的0.5倍至4倍。其中,对范冰冰签订“阴阳合同”逃税的行为的罚款最高,是偷税税款的4倍;对其利用工作室账户隐匿个人报酬的真实性质偷逃税款处3倍罚款。这在税务行政处罚中实属少见。虽然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将偷税的最高罚款幅度规定为偷税税款的5倍,但实践中极少出现偷税税款3倍及以上的罚款,在拓维近年来代理的几十起税务争议案件中,最为常见的税务行政处罚幅度是偷税税款的0.5倍和1倍,偷税税款3倍及以上的罚款可以说几乎没有。江苏省税务局对范冰冰签订“阴阳合同”逃税的行为的罚款高达偷逃税款的4倍,显然对范冰冰偷税案的社会影响因素进行了特殊考量,毕竟事关国民级女星,所带动的流量和关注非同小可。
但对于3倍、4倍于偷逃税款的税务行政罚款,是否罚过相当,其实可以在江苏省税务局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的《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找到答案。《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纳税人偷税的行政处罚裁量划分为三个层次:
(1)纳税人实施偷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①纳税人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②在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前主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③违法行为较轻的;
(2)纳税人实施偷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①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或刑事处罚的,3年内又实施偷税的;②纳税人以非暴力方式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
(3)纳税人实施偷税,且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税务机关检查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从当前新华网及相关媒体的披露中,范冰冰及其经纪人并无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可能影响处罚裁量的情形就是,在税务机关对相关公司展开调查期间,经纪人牟某广指使员工隐藏、销毁涉案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阻挠税务机关依法调查。但即便如此,隐藏、销毁涉案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仅能构成“以非暴力方式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相应的裁量基准应为处不缴或少缴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据此,我们认为,对范冰冰处以偷税税款2倍以上的罚款,违反了《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予以调低。
就偷税一案而言,如上文所分析,范冰冰其实已经承担了过于严厉的税务行政处罚。在税务行政处理和处罚过程中,范冰冰享有陈述、申辩权、税务行政处罚听证权、申请行政复议以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而且这些权利的行使依法不会导致税务行政处理、处罚的加重,也不会影响其逃税罪的出罪。
从新华社披露的信息中可知,江苏省税务局在2018年9月26日向范冰冰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范冰冰放弃了申请听证的权利,《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处罚决定书》已在2018年9月30日送达。范冰冰税务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直接就《税务处罚决定书》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这种救济方式无需以税款清缴为前提;如范冰冰对税务处理不服,则在足额缴纳了税款和滞纳金后,就《税务处理决定》提起行政复议,该种救济方式必须清税前置。
从范冰冰的致歉信中,我们可以看出她最终的选择是不听证、不复议、不诉讼,完全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理和处罚。作为一名公众人物,范冰冰在履行社会责任上,肩负着公众更高的期待,而她偷逃巨额税款的行为无疑让公众失望甚至愤怒,不仅需要承担法律的惩戒,还导致其高高的王冠一夜坠落。而在法律救济上,我们的国民女星范冰冰显然在无形中被扣上了沉重的枷锁,选择低头认错,放弃对可能存在的不公进行申辩,作为律师,我们对此深感遗憾,但也表示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