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各领域信用“红黑名单”的认定、发布、奖惩、 修复和退出,建立健全信用“红黑名单”管理与应用制度,实现信用 “红黑名单”信息资源共享,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社会信用环境,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 (国发〔2010 21号)、《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6-2020年)》(榕政办[2016]176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通知》(榕政办[2016]264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据相关规定从事“红黑名单”的认定、发布、奖惩、修复和退出等管理活动,应该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红黑名单”,是指市级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承担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行业协会商会(以下统称“红黑名单认定部门”)在其履行职责和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可用于识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守信或失信的数据和资料。
第四条 各领域信用“红黑名单”的认定、发布、奖惩、修复和退出,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及时准确、鼓励修复”的原则,严格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 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 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统称市信用办)是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托福州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委(以下统称市发改委)开展工作,负责统筹、指导和监督全市各领域信用“红黑名单”的认定、发布、奖惩、修复和退出等。
第六条 福州市信用信息中心(以下统称市信用信息中心)依托福 州市数字福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统称市数办)开展工作,负责完善“信用福州”网站和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为发布本市相关主体的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等提供技术支撑。
第七条 信用“红黑名单”认定部门应当指定专职人炅负责信用 “红黑名单”的认定、报送、奖惩、修复和退出等工作,确保其运行与本办法相衔接。
第二章认定的标准和依据
第八条 “红黑名单”认定部门是“红黑名单”认定工作的责任单位,负责对其报送、发布的“红黑名单”的名称、内容、标准和依据进行解释,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九条 各领域的“红黑名单”认定原则上实行全国统一标准,在未出台全国统一标准的领域,市级“红黑名单”认定部门可根据自身职能和法律规范自行制定所辖行业的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认定标准,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市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十条 “红黑名单”认定标准制定过程中,应充分征求广大社会 公众的意见,出台的标准及其具体认定程序应通过“信用福州”网站向社会公开、公示。
第十一条 守信“红名单”认定的依据主要包括:
(一) 国家出台的联合激励备忘录规定的联合激励对象;
(二) 公共管理和服务中反映信用主体基本情况的登记类信息;
(三) 市级以上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承担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依法依规认定并公开发布的社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的荣誉信息;
(四) 市级行业协会商会依法依规认定并公开发布的社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的荣誉信息;
(五) 其他可作为“红名单”认定依据的信息。
第十二条 失信“黑名单”认定的依据包括:
(一) 国家出台的联合惩戒备忘录规定的联合惩戒对象;
(二) 公共管理和服务中反映信用主体基本情况的登记类信息;
(三) 市级以上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承担行政职能的人民困体、群众团体依法依规认定并公开发布的涉及我市信用主体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和不良评价信息;
(四) 市级行业协会商会依法依规认定并公开发布的严重失信主 体名单和不良评价信息;
(五) 刑事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奖励、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中反映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
(六) 拒不履行生效司法裁决的信息;
(七) 其他可作为“黑名单”认定依据的信息。
第三章发布和应用
第十三条 本市信用“红黑名单”实行目录管理,目录的产生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 “红黑名单”认定部门根据“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负责制定本部门的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制度;
(二) “红黑名单”认定部门通过“信用福州”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对本部门的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制度进行修订;
(三) “红黑名单”认定部门将修订后的守信“红名单”和失信 “黑名单”制度提交市政府审定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 市信用办汇总梳理各“红黑名单”认定部门的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形成本市的信用“红黑名单”目录。
“红黑名单”目录是各“红黑名单”认定部门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提供“红黑名单”的重要依据,各“红黑名单”认定部门应按照目录要求和相关规范向市信用信息信息平台提供相关领域的“红黑名单”。
要建立“红黑名单”目录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相关法律法规变化等,及时调整、不断完善“红黑名单”目录。
第十四条 “红黑名单”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名单主体的基本信息,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 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公民身份号码、港澳含居民的公民社会信用代码、外国籍人身份号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
(二) 列入名单的事由,包括认定诚实守信或违法失信行为的事 实、认定部门(单位)、认定依据、认定日期、有效期等;
(三) 名单主体受到联合奖惩、信用修复、退出名单的相关情况。
第十五条 “红黑名单”认定部门依据认定标准生成的“红黑名单”初步名单,应通过认定部门门户网站、“信用福州”网站或其他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经红黑名单”认定部门相关领导签署,认定为“红黑名单”;有异议的, 由红黑名单”认定部门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被认定为失信“黑名单”的, 应以适当方式事前告知相关主体,法律法规已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 定。
第十七条 “红黑名单”认定部门应于红黑名单公示无异议后7个工作日内,按照“红黑名单”报送的主要内容和规范要求将名单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经市信用办审核后由市信用信息中心统一在“信用福州”网站上进行发布。
第十八条 各区、县(市)按照市级各领域“红黑名单”认定的标准产生各领域的“红黑名单”,经本区、县(市)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并报市信用办备案后由市信用信息中心统一在“信用福州”网站上 进行发布。
第十九条 市信用信息中心自“红黑名单”在“信用福州”网站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将名单报送至福建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合。
第二十条 市各部门要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多渠遒选树诚信典型,倡导诚实守信,及时曝光重点领域严重失信行力,形成舆论压力,广泛宣传本市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做法和经验,扩大“红黑名单”管理制度的影响力和警示力。
第二十一条 “红黑名单”认定部门应依法依规出台针对“红黑名单”相关主体的奖惩措施,并根据联合奖惩机制对“红黑名单”相关主体实施联合奖惩。
第二十二条 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将“红黑名单”信息嵌入本部门行政审批、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等信息系统和具体工作流程,查询使用“红黑名单”信息。
第二十三条 鼓励各类社会机构查询使用“红黑名单”,对列入 “黑名单”的主体实施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对列入 “红名单”的主体建立“绿色通道”,优先提供服务便利。
第四章修复和退出
第二十四条 鼓励“黑名单”主体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参与志愿服务或慈善捐助等方式修复信用,“黑名单” 认定部门可依法将信用修复情况作为“黑名单”退出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五条 失信“黑名单”认定部门认定“黑名单”时,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结合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明确相关主体能否修复信用以及信用修复方式。对失信情况特别严重的“黑名单”主体,可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认定其不得修复信用。
第二十六条 对可通过履行相关义务纠正失信行为的“黑名单” 主体,在其履行相关义务后,可向“黑名单”认定部门提交相关材料 申请退出。
第二十七条 市信用信息中心应将各认定部门报送的“红名单”与 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领域“黑名单”进行交叉比对,如名单内主体存在被列入失信黑名单情形的,应立即将“红名单”从市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福州”网站移除并告知该“红名单”认定部门。
第二十八条 “黑名单”的退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经异议处理,“黑名单”主体认定有误的;
(二)通过主动修复符合退出条件并经原认定部门同意的;
(三)“黑名单”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的;
(四)“黑名单”认定标准发生改变,主体已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
第二十九条 “红名单”的退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经异议处理,“红名单”主体认定有误的;
(二)有效期内被有关部门列入“黑名单”、“灰名单”或发现存在不当利用“红名单”奖励机制等不良行为的;
(三)“红名单”有效期屈满自动退出的;
(四)“红名单”主体发生不符合其认定标准的情形;
第三十条 相关主体出现退出“红黑名单”的情形后,“红黑名单”认定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原发布渠遒发布名单退出公告, 有关联合奖惩部门应停止对其实施联合奖惩。
第五章主体权益保护和信息的安全
第三十一条 “红黑名单”异议处理参照(《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十二条 市信用信息中心和“红黑名单”认定部门在开展“红 黑名单”的认定、发布、奖惩、修复和退出等管理活动时,应当严格遵守各项规范,对于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发布前应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对依法不能公开的名单信息,可通报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其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依纪处理。
第三十三条 “红黑名单”认定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要求使用“红黑名单”;“红黑名单” 向社会免费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直接或者间接产生认定。
第三十四条 市信用信息中心要明确“红黑名单”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做好数据库安全防护工作,对故意或因工作失误泄露个人隐私信息的,要依法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市信用信息中心应当加强公共信用信息档案管理,对市信用信息平台中信息录入、删除、更改,以及进行异议、修复和退出处理等,应当如实记录实施该行为的人员、日期、原因、内容和结果等日志信息,并长期保存。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区、县(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区、县(市)、本部门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灰名单”,指的是对尚未达到“黑名单”认定标准但轻微失信次数较多的主体,可列入信用重点监测对象名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福州市信用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试行管理办法自印发日起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