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土地市场领域失信惩戒的通知(榕国土资综〔2017〕936号)

栏目:新法速递 发布时间:2017-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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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各分局:

为了规范对土地市场领域失信行为的惩戒,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依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配合开展失信行为惩戒有关工作的通知》及省、市关于开展信用体系建议的文件精神,现就开展土地市场领域失信惩戒工作通知如下:

一、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参与土地市场活动中失信行为开展认定和惩戒。失信行为的认定和惩戒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和审慎的原则。

二、土地市场失信行为,主要包括拖欠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闲置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其他不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行为。

三、对国土资源市场领域失信行为的惩戒,依据《福州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市场领域失信行为惩戒标准》(见附件)执行。国家及省、市有相关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各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可结合实际制订各自的标准。

四、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市场监管的工作人员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构成失信的行为,应当按照规定将失信信息予以登记、公开,并报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等相关主管部门。

五、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公开出让土地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查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情况。经查询发现被列入失信名单的,应当执行失信惩戒措施或提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发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被其他主管部门列入联合惩戒名单的,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联合惩戒措施。

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信用信息有误,可以提出异议信息处理申请,经核查属实的,按规定予以信用修复。
 

特此通知

附件: 福州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市场领域失信行为惩戒标准

 

福州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