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骏眉”之争尘埃落定,法院终审认定为通用名称

栏目:案例剖析 发布时间:2014-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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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2013年12月1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金骏眉”商标异议复审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金骏眉”是一种红茶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不应作为商标注册,并据此判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
“金骏眉”之争尘埃落定,法院终审认定为通用名称
来源:拓维知识产权法律部发布时间:2014-1-10

拓维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法律部 郭秀刚律师

前言:
   2013年12月1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金骏眉”商标异议复审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金骏眉”是一种红茶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不应作为商标注册,并据此判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
   一、案件回顾
  2007年3月9日,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正山茶叶有限公司(简称正山茶叶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提出第5936208号“金骏眉”商标(简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冰茶、茶饮料、茶叶代用品”商品上。在被商标局驳回后,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裁定“金骏眉”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公告期内,武夷山市桐木茶叶有限公司(简称桐木茶叶公司)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主张,“金骏眉”是福建武夷山生产的一种红茶,是“武夷红茶”中“奇红”的品种之一,属于商品的通用名称,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和生产工艺,若允许其注册,将损害公共利益,故请求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异议期间,正山茶叶公司答辩称,“金骏眉”是由其法定代表人江元勋首创研发并使用在第30类“茶”等相关产品上的商标,依法应当核准注册。
  后经商标局审查,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桐木茶叶公司遂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作出第53057号异议复审裁定,认为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金骏眉”已成为本商品的通用名称或仅仅直接表示商品主要原料的标志,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或使用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故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桐木茶叶公司于是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维持商评委裁定。桐木茶叶公司继续向北京市高院上诉。北京市高院以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作出裁定时,“金骏眉”已作为一种红茶的商品名称为相关公众所识别和对待,成为特定种类的红茶商品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而作出改判,认定“金骏眉”是一种红茶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不应作为商标注册,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复审裁定。
  至此,“金骏眉”商标之争尘埃落定,以“金骏眉”属于一种红茶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而盖棺定论,这不能不说是武夷山红茶产业的一大损失。
   二、关于本案争议焦点“商品通用名称”的分析
  商品的通用名称是指在某一范围内约定俗成,被普遍使用的某一种类商品的名称.。商品的通用名称包括规范的商品名称,约定俗成的商品名称,商品的俗称和简称等。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禁用为本商品的商标,其被禁止作为商标注册的原因在于,一方面是因为其不能区别不同经营者,另一方面是防止用名称和图形不公平地为独家所垄断。为此,《商标法》第十一条一款(一)项明确规定:“仅有本商品(服务)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为进一步规范商标局、商品评审委员会、法院在商标注册过程对商品通用名称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判断诉争商标是否属于通用名称,一般以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的事实状态为准。如果申请时不属于通用名称,但在核准注册时诉争商标已经成为通用名称的,仍应认定其属于本商品的通用名称;虽在申请时属于本商品的通用名称,但在核准注册时已经不是通用名称的,则不妨碍其取得注册。
  根据最高院的该司法解释,就“通用名称”的判断,其给出了两个时间点。其一是“商标申请之时”;其二是“核准注册之时”。当一件申请注册的商标在两个时间点中的任何一个时间点符合商品的通用名称认定标准,该申请注册商标就会被驳回注册申请而不能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本案中,二审法院正是基于“金骏眉”商标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核准注册裁定时,由于广大茶农的普遍使用使得“金骏眉”作为一种红茶的商品名称为相关公众所识别和对待,而认定“金骏眉”为特定种类的红茶商品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
   三、关于本案的一点启示
  个人认为,在现有商标注册体制下,以“核准注册之时”认定拟申请注册的商标为通用名称对商标注册申请人不公平。因为从商标申请日到商标被核准注册之时,需要经理商标申请的预先公开、商标注册审查以及审查合格后的初审公告,整个期间大约有1年半或更长的时间(如经历驳回与复审)。在如此长的一段时间里,商标注册申请人的权利无法获得任何保障,还需要承担因侵权者的大量使用而使的拟注册商标成为商品通用名称而无法核准注册的风险。最终导致的后果是打击企业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积极性,不利于促进经济发展。
  针对目前这一现实的情况,如何加强对商标注册申请人权利的保护,个人有以下两个建议:
  1、为最大限度的保护商标注册人的权利,减少商标注册人的注册风险,建议商标局对商标注册核准制度进行改革,尽可能的缩短商标注册核准的审查时间。以使侵权者无法利用审查的空档时间进行大量的侵权行为而给商标注册申请人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
  2、建议商标注册申请人,在推出新产品时,一定要强化包括商标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咨询专业人士做好事前的品牌规划,避免品牌被通用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