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政策分析与建议

栏目:新法论谈 发布时间:2012-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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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近年来,私募股权投资在国内发展迅速。虽然我国尚未建立起全国性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制度,但天津、北京、上海等地均先后出台了地方性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政策和配套规定

福建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政策分析与建议

                                                                
                                                            来源:拓维律师事务所投融资项目部发布时间:2012-7-17

投融资项目部·项目律师  钱冠笛

 

    内容提要:近年来,私募股权投资在国内发展迅速。虽然我国尚未建立起全国性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制度,但天津、北京、上海等地均先后出台了地方性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政策和配套规定,以规范和吸引私募股权投资。福建省人民政府于20111017日颁布施行了《福建省股权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作为我省范围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首部规范性文件,无疑对促进福建省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本文依据该暂行办法,对于福建省目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条件和政策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  政策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概述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简称PE),作为一项舶来品,公认起源于20世纪中期美国投资银行向中小型企业提供资本支持的股权并购活动,一般是指基金的发起人通过非公开方式向有限的、有投资实力的机构或者个体募集资金,由这些资金形成一个资金集合体,然后由具有丰富投资管理经验的基金管理者或者运作者向有发展潜力的未上市企业(包括少部分的上市公司)进行股权投资以获取该企业的部分股权,并且为该企业提供增值服务,以期在被投资企业资产规模扩大、价值升值后通过被投资企业上市、并购、管理层或者被投资企业其他股东收购等方式退出被投资企业从而实现资本增值,或者在被投资企业达不到投资之初所期望的价值时被迫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清算,最大可能地收回投资成本的资本运作过程。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具有以下特征:

    (一)非公开的募集方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只能通过非公开的途径向特定的机构或富有的个体募集资金,而不能通过公众媒体进行公开宣传向不特定的人群募资。

    (二)以股权投资作为投资方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采用权益性资本投资,并通过向被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以期在被投资企业发展后通过股份增值转让获利,因而有别于债权性投资。

    (三)以未上市企业作为投资对象。这一点各国法律规定并不一致,虽然有些国家允许向上市企业投资,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普遍以未上市的成长型企业为主要投资对象,关注被投资企业的发展前景和利润成长空间。

    (四)较长的投资周期,一般为5年至7年。投资周期长是因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对象多为成长中的未上市企业,甚至是处于初创期的企业,被投资企业发展增值需要时间和市场的检验,而非短期内能够实现。

    (五)高收益与高风险相伴的投资回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一般通过上市、并购、被投资企业管理层或股东收购等方式退出,其成功退出后的收益可以达到数倍甚至数十倍。当然在高收益的背后,由于受到投资周期长、未上市企业股权流通性差、被投资企业发展具有不确定性等因素的影响,私募股权投资往往也具有较高的风险系数。

    应当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经过50多年的发展,在国际上已经成为仅次于银行贷款和IPO的重要融资手段。 而在中国,近年来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得到迅速的发展,逐渐成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和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投资需求的重要工具。

    二、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体系的发展和福建省相关政策的现状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于20世纪90年代以创业(风险)投资的形式进入中国,并随着1999年出台的《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而全面起步。2002年以后,我国先后出台了《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逐渐建立起内、外资创业投资基金共同发展的法律体系。200761日生效的新《合伙企业法》,使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最为典型的组织形式——有限合伙在中国得以运用。然而除创业投资外,我国目前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仍缺少全国性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国家发改委2011年先后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成为目前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领域效力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虽然在国家层面,我国缺少一部提纲挈领式的法律以规范和统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但天津、北京、上海、深圳、重庆、浙江、新疆等省市已经先后出台了地方性的股权投资企业管理办法及相应的工商登记、税收制度、备案管理等配套措施。而福建省在这一领域的地方性立法脚步则相对滞后,直至20111017日才颁布施行福建省首部地方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规范——《福建省股权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目前,省内仅厦门市出台了配套规定和具体优惠措施,细化《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三、福建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具体政策

    本文主要根据《福建省股权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分析在福建省设立私募股权投资企业的具体要求。

    (一)组织形式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采用公司制、合伙制及信托制三种组织形式。《暂行办法》则允许在福建省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公司制、合伙制两种企业组织形式,

    (二)出资门槛及方式

    《暂行办法》规定,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或全体合伙人的出资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首期缴付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管理企业的注册资本或全体合伙人的出资额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首期缴付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在出资方式上,所有股东或合伙人均应以货币出资,且股权投资企业的货币资金均应委托省内商业银行进行托管。这一要求的目的在于保障投资人的资金按照指定的用途使用,而不被基金管理人或个别大股东滥用。

    另外,股权投资企业和管理企业的股东或合伙人必须以自有货币资金出资,不得接受其他投资者的委托持股。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防止股权投资企业通过委托持股的方式突破对于股东/合伙人人数的限制,存在演变为非法集资的风险。

    (三)股东/合伙人资格及人数

    《暂行办法》允许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合法经济组织作为股权投资企业和管理企业的股东或合伙人,对于人数的要求则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一致,即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与管理企业,发起人数不得少于2人、最高不得超过200人;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与管理企业,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以合伙制企业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与管理企业,合伙人数不少于2人、最高不得超过50人。

    (四)企业名称及经营范围

    各地对于股权投资企业名称中行业特点表述的要求有细微差别,包括基金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等。《暂行办法》要求股权投资企业和管理企业名称中行业特点应分别表述为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其中,股权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为:非证券类股权投资及与股权投资有关的咨询服务;管理企业经营范围为:受托对非证券类股权投资管理及与股权投资有关的咨询服务。

    (五)募资及运行管理

    《暂行办法》要求,股权投资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资金。股权投资企业可以实行自我管理也可以委托给管理企业管理,但在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件中应载明业绩激励机制、风险约束机制,并约定相关投资运作的决策程序,并在相关法律文件中向投资人充分揭示风险。这一规定虽然笼统,但体现了监管机构对于股权投资企业完善内部治理结构、规范运作以防范投资风险的要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应当仅仅被视为集合资本的资金池,而应当建立切实有效的风险防控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以保障投资者的资金安全。

    (六)注册、备案及管理部门

    设立内资股权投资企业和管理企业由工商部门负责注册登记,外商投资的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和管理企业经外经贸部门审批后向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外商投资的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和管理企业则应由工商部门向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征求意见后予以登记注册。

    根据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资本规模达到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股权投资企业,应向国家发改委备案,资本规模不足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股权投资企业应向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备案管理部门备案。目前,福建省备案管理部门为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委。

    另外,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目前福建省由省发改委牵头会同金融、工商、税务、财政、外经贸、经贸等部门负责对股权投资企业运作的监管,可以制定的政策,促进我省股权投资业发展。

    四、对完善福建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政策的建议

    应当说,《暂行办法》的出台对于促进和规范我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但是也必须承认,相较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制度建设发展较快的省市,该《暂行办法》的许多规定仍有待完善,也缺乏配套政策予以支持。笔者试提出以下建议:

    (一)适当提高出资门槛

    《暂行办法》规定的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和管理企业的出资门槛分别为3000万和1000万,相较于京津沪等地过亿元的最低出资要求,福建省的规定相对较低。虽然较低的出资门槛有利于吸引基金落地,但也可能导致小规模、低质量的基金泛滥,恶性竞争,不利于基金行业整体发展和行业监管。同时也容易被不法之徒利用成为非法集资的工具。因此,笔者建议在目前基础上结合福建省的具体情况,适当提高股权投资企业和管理企业的出资门槛,鼓励有市场号召力和运作经验的基金管理人在福建设立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或发起具备一定规模的股权投资基金。

    当然,考虑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只有在有投资项目时才需要实际运用资金,笔者建议在适当提高基金出资门槛的同时,保持或适当降低首期缴付注册资本或出资额的比例,以减少资金的闲置率。

    (二)明确单个投资者的最低出资额和资信要求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具有投资周期长、高风险的特性,因此其主要是向机构投资者募资,向个人投资者募资的,则要求投资者具有较强的风险承受能力,往往是较为富有的个人,这也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别于公募基金的特点之一。虽然《暂行办法》中规定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企业的股东或合伙人应当具有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且资信良好,但并没有明确何谓资信良好。笔者建议,应当在配套文件中明确单个投资者的最低投资额,并要求其提供拥有一定数额自有资金的资产证明。这样可以将部分低风险承受力的投资者排除在外,保障基金自身运作和社会的稳定。

    (三)尽快出台针对股权投资企业及管理企业的税收政策和优惠措施

    《暂行办法》中没有提及在福建省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及管理企业的相关税收和优惠政策。而税收和相关优惠政策无疑是投资者选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注册登记地点的重要考虑因素。虽然省内各市都有各自的招商政策和扶持金融业发展的措施,但是否适用于股权投资企业并不明确,即使适用,能够给予的扶持政策也大多为一事一议,各个项目不同。优惠政策不明晰显然不易于吸引优质基金落地,因此,笔者建议应尽快出台或明确针对股权投资企业及管理企业的税收政策和优惠措施,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的减免或奖励比例,企业购房、租房等方面的优惠或补贴,为基金引进优秀人才提供优惠和便利等。

    五、结束语

    福建的民间资本历来较为活跃,民间有较强的投资欲望和需求,需要合法规范的投资工具予以引导。同时作为区域内民营企业集中的省份,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企业家和政府一直以来亟待解决的问题。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无疑是解决上述两个问题的一个合法有效的途径。行业发展有赖于政策先行,建设完善有竞争力的政策体系才能促进我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使其发挥应有的金融工具功效。

 

参考书目:

1、赵东升:《私募股权基金法律事务大全——募集融资企业改造上市》,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1年版。

2、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道可特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中国PE的法律解读》,中信出版社2010年版。

3、华雷、李长辉:《私募股权基金前沿问题——制度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