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建设工程与房地产法律部 李文希律师 | 发布时间:2013-9-19 |
拓维建设工程与房地产法律部 李文希律师
索赔是建设工程领域最常见的纠纷,但19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1999版合同)对于索赔的权利、流程及未按约定索赔后果等的规定不够明确。现实中普遍存在的情况是,承包人基本不按照合同约定提出索赔,而在竣工结算、发生纠纷或者提起诉讼时一揽子提出索赔主张,法院基于索赔是一种实体权利的认识以及倾向保护施工方利益的审判导向等因素,在没有超出2年诉讼时效情况下,承包人的索赔主张大都能得到支持。1999版合同关于索赔的条款形同虚设。
而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2013版合同)对索赔的权利、流程及未按约定索赔后果的规定具体明确,任何一方如未按约定提出索赔,将丧失索赔的权利。因此,不论是对于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履行2013版合同过程中,都应高度关注索赔条款:
一、关于1999版合同和2013版合同索赔程序
(一)1999版合同关于索赔的约定主要在36条,其索赔程序如下图:
1、承包人索赔:
2、发包人索赔:
按承包人索赔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二)2013版合同关于索赔的约定主要在第19条,其索赔程序如下图:
1、承包人索赔:
2、发包人索赔:
(三)1999版合同和2013版合同索赔程序的差异
通过比对1999版合同和2013版合同索赔条款和索赔程序,可以明显看出二者的差异:
二、2013版合同索赔程序应重点关注的问题
通过上面的归纳分析,可见2013版合同关于索赔的约定,不论是对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约束力,还是实践性和可操作性,都大大优于1999版合同,可以有效解决1999版合同存在的索赔问题的争议。但对于发包人和承包人而言,这同样意味着更严格的履约义务及法律后果。因此,对2013版合同索赔程序应重点关注如下问题:
1、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提出索赔。按照1999版合同约定,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提出索赔,仍可在竣工结算等环节解决索赔问题。但按照2013版合同,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28天)和方式(索赔意向通知书和索赔报告)进行索赔的,将丧失索赔权利。因此,承包人应改变索赔习惯,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提出索赔,这将是实现索赔目的最根本最核心的工作。
2、注意监理的权限和作用。按照2013版合同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索赔都需要通过监理提交对方,因此,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注意固定监理签收索赔资料的证据,以证明提供过索赔主张。同时,监理有权审核承包人的索赔报告并要求承包人提供全部原始记录,可见,监理对索赔报告的审核意见将对发包人是否接受该索赔有重大影响。因此,承包人应充分注意并尊重监理的该权限,做好原始记录的收集整理工作,配合监理做好审核工作。
3、承包人不接受索赔结果的处理。2013版合同虽然约定了承包人不接受索赔结果可以按照合同第20条争议解决条款来处理,但没有约定承包人行使该权利的期限。因此,我们认为,届时承包人对每一项索赔异议均逐一按合同20条约定处理,或是将全部索赔异议汇总处理,均不违反合同约定。当然,从节省成本提高效率角度,建议承包人选择将全部索赔异议汇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