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间,某地外管局拟对一家外商投资企业W公司开出一张近200万元的罚单,理由是W公司非法结汇,涉案金额近700万美元。
这要从W公司的VIE架构说起。W公司是香港H公司在境内的外商独资企业(WFOE),香港H公司的唯一股东C公司则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并在美国上市的公众公司。至于W公司与境内运营实体V公司之间,则通过一系列协议,实现了协议控制(VIE)。如下图:
实际上,W公司只是VIE架构下设立的一个壳公司,本身并无任何业务,其存在意义仅仅是一个通道的作用,即,将V公司的权益转移到美国上市的C公司,并将C公司在海外所募集资金,按照招股说明书的约定,调回给境内V公司进行正常运营使用。
W公司采用结汇后作废发票的方式将募集资金支付给运营实体
C公司在境外募集资金,在2010年至2011年间,采用资本金和外债的形式分别进入W公司的外汇账户,在结汇时,W公司向银行提供了其与V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以及V公司所开具的服务发票,银行据此办理了结汇。所得4000多万元人民币结汇资金付至运营实体V公司的账户后,V公司在当月将相关发票作废。
境外上市融资募得的外汇资金,必须在国内银行结汇成人民币后,才能支付给境内运营实体使用。根据外管的规定,结汇的用途又只能在经营范围内,W公司要结汇只能向结汇银行提供其与运营实体V公司间的合同及相关发票。但该款项本身的募集用途就是提供给运营实体V公司作为正常运营资金使用,如果要开具发票,必然凭空增加了V公司的税赋负担。所以,W公司和V公司选择向结汇银行提供合同和发票,并在结汇后不履行合同同时作废发票的方式完成资金调拨。
VIE架构下的结汇之痛
这引发了当地外管部门的关注。外管部门认为W公司与V公司间没有真实交易背景,合同未实际履行,相关发票也已作废,属于非法结汇,拟罚款近200万元。
W公司觉得很委屈,虽然承认做法确有不当,但也向外管部门强调,在VIE这种境外间接上市融资模式下,该笔资金的调入境内并支付给运营实体使用,这本身就是募集资金的目的,完全符合境外上市招股说明书的约定。
实践中,像V公司这样采用VIE架构在境外间接上市的企业很多。有人做过统计,截止至2012年9月,通过VIE架构在美国上市的中国企业就有122家。
如何将境外募集资金调回给境内运营实体使用,一直是VIE模式实践操作中的一个难题。除了本案例中提到的作废发票的方式以外,实践中,还存在股东小额借款、备用金小额结汇等方式,但都存在违反外汇管制规定的法律风险,难以满足VIE募集资金调拨使用的需求。如果采用真实合同加发票的结汇方式,又无端增加税赋成本。
在实务操作中,究竟是否有比较好的方法呢?
相关链接:
VIE模式下境外募集资金回流的研讨(上)
http://www.topwe-law.com/main.asp?id=2513&yjbh=70&ejbh=270
VIE模式下境外募集资金回流的研讨(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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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各方意见汇总:
观点汇总: @郭里铮律师:尽管证监会已经取消456门槛了,现在讨论VIE架构的问题仍有意义 @苏苏有声:目前多采取将融资所得押给银行境外机构,在银行境内机构取得人民币贷款的方式。资金使用成本为贷款利息费用。 @张罕溦律师-Hadwin:这个几乎是投资界的千古难题了吧……目前看来,除了文中所述,只剩下将外汇存单质押后国内机构贷款取回了,但是贷款成本也不低。此外,一次性的方法就是直接将V与W进行公司合并,或由此引申让W利用虚假合同将外汇转移至新公司,再通过在新公司与V之间建立债权关系,使之破产,V通过破产程序取得外汇 @麻吉小弟弟:V与W合并将直接破坏VIE架构,美国上市机构将直接停牌c公司股票。 @金融监管:此文值得一看,其实阿里集团的80亿美元海外授信(具体结构尚不清楚,但多数应该不是境内法人的授信),如何调回境内结汇也是值得参考! @陶然T:采用正常的FDI结汇,进入国内,不过海外的银团要承担股权风险 @蝈蝈律师:协议控制不同于投资控制,存在先天不足。所以结汇吗,1、合法手段行不通,通过非合法手段(你懂的)结汇。2、要求政府改变政策,结汇自由。3、人民币自由兑换。4、W公司进行实际运营。 @小果的姨妈:回复@蝈蝈律师:可是使用vie架构的企业本身所处行业就是受到外资限制的呀,如何让外资企业代行内资企业的职能呢 @-木野子-:难道只能技术转让开发合同,然后等退税?求解@KevinMAKI @梦赟:我觉得单就“用服务合同和发票从而转移资金”不违反外汇规定,违法违在转移资金后的“作废发票从而逃避税费”行为。其实我觉得这就像在说“你们要VIE可以呀,税给我交来~”…… @张禾Alfred:回复@梦赟:新设方式是境外投资者直接新设外商独资企业作为新项目(允许鼓励类)的实施方;增资方法是把原来把境内实施项目的主体从纯内资变为JV,有些VIE的理由是不能给外商控股,那么这种允许外资参股的行业是可以做增资的,也不涉及从境内自然人手里买老股拆VIE。 @蚊妹小胖胖胖:服务合同转移大量资金税务机关就比较关注,均会对交易真实性进行质疑。如果是关联企业就涉及定价转移了。对于结汇无需完税证明,所以事后罚款;对于付汇需要完税证明,资金就很难出去了。很多企业采取技术转让费用来规避服务费形式。当然,这块我一直是很困惑的。 @梦赟:回复@蚊妹小胖胖胖:恩对的。另外请教下。。。技术转让费和服务费有什么区别?是不是在不作废发票的情况下,服务费的话,运营实体需要交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技术转让费只需要交所得税?我的理解对吗? @蚊妹小胖胖胖:回复@梦赟:税种我不清楚,但是要用服务费转移大量资金嫌疑较大,没有真是交易基础的话,税务部门会核定税率,也就等于罚款了。 @张禾Alfred:几乎没有从VIE通道结汇的好方法,资金进来只能靠新设WOFE投新项目。老项目要增资,还要看是外资性质限制还是比例限制 @倩倩律师:涉及境外上市公司VIE结构的并购,一般是会提醒客户缴税的,这是预先已考虑到VIE结构的交易及融资成本。另外,好像有内资企业的成本计为独资企业成本的会计做法。独资企业在哪个地方设立也挺重要,北京上海外汇管理局都很严。 @张罕溦律师-Hadwin:VIE架构是为了扫清国内企业海外上市障碍,V与C合并仅仅导致上市公司下属子公司(还是间接子公司)丧失,对于证券市场而言属于披露事项,但应不致停牌。合并的不当之处在于毁掉了W公司的通道功能,所以才有了设立新公司再加以吞并或破产取得的引申之说。 @郭里铮律师:除了海外上市,规避外资准入限制,也是VIE的主要功能。合并是否会导致这一功能丧失?另外,此种合并能否得到商务部门批准?这也是需要评估的问题。 @麻吉小弟弟:其实没有那么的复杂,福州就有这样VIE架构的上市公司,实务中通过v和W公司的***合同来获得政府的税收减免即可。(这个可是商业秘密,免费提供给拓维了) @By-airmail:让独资企业在经营范围内承担更多的功能 "代"内资企业支付各类支出 再通过关联交易向内资企业收回 @徐为之图:回复@By-airmail:这个思路不错,但是支付的时候也需要符合结汇的有关要求啊 @By-airmail:回复@徐为之图:支付时候用合同等凭证去结汇 这方法可能会产生额外的税负 所以税务筹划很重要 @徐为之图:回复@By-airmail:经济事项审批呢?W的主营业务是为V提供经营管理全套服务。其支出如果跟V相关还好说,要是不甚相关就有点擦边了。 @By-airmail:回复@徐为之图:这个要看他们的价值链构成的 然后做功能分析 结合商业法规看哪些功能可以由独资企业承担 @秦卫国律师:协议控制不同于投资控制,存在先天不足。所以结汇吗,1、合法手段行不通,通过非合法手段(你懂的)结汇。2、要求政府改变政策,结汇自由。3、人民币自由兑换。4、W公司进行实际运营。 @修炼成七级浮屠:这是他们财务人员不过关呀,现在都什么年代了,还这样结汇?各公司在集团里的定位存在致命缺陷才导致这种悲剧的出现。需要税务及外汇咨询,请私聊。 @女兆王奇北外:创新,真的是被逼出来的,国五条/VIE/VIP......都能激发大家的潜能,还是得感谢分享这些创新的专业朋友 @Hallstatt的冬:不懂了,正常怎么结啊?境外独资企业不能结汇? @许永东律师:#VIE架构下的结汇#现实的问题是在10号文限制的背景下,地方政府鼓励企业采取VIE结构在海外上市,但IPO后海外募集的资金却不能合法结汇。这个问题长期存在,却得不到解决。希望大家能提出一些好的建议和解决方案。@张望 @吗哪猫:目前体制下,既要符合美国VIE要求又可以无成本合法合规的进行跨境资金自由流动的渠道应该没有。 @许永东律师:回复@吗哪猫:据你了解,外汇局在这方面处罚多吗? @吗哪猫:回复@许永东律师:那种做法一旦做大马上会被关注,一经查实必然处罚。 @吗哪猫回复@许永东律师:政府只是鼓励采取各种形式走出去吧。其实,只要W摆脱工具公司的实质,真正服务于实体经济,一切都解决了。况且,这种问题这么公开讨论…… @许永东律师:回复@吗哪猫:W公司的过桥及工具性也是囿于中国政府的政策限制。实际上红筹模式、VIE架构都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产物。就像猫鼠游戏一样。对我们而言,学术问题百无禁忌。 @吗哪猫:回复@许永东律师:只是这种游戏规则一旦被知晓,玩不多久也就不好玩了。而且法律上,除了法理,能有多少纯学术问题? @吗哪猫:回复@许永东律师: 如果确实服务于实体经济而非异常套利资金,可以用跨境人民币啊。境外许多地方离岸人民币市场很活跃滴。 @许永东律师:#VIE架构下的结汇#现实的问题是在10号文限制的背景下,地方政府鼓励企业采取VIE结构在海外上市,但IPO后海外募集的资金却不能合法结汇。这个问题长期存在,却得不到解决。希望大家能提出一些好的建议和解决方案。@张望 @许永东律师:#VIE架构下的结汇#观点汇总 转某外管局人士观点:目前体制下,既要符合美国VIE要求又可以无成本合法合规的进行跨境资金自由流动的渠道应该没有。那种做法一旦做大马上会被关注,一经查实必然处罚。 @郭里铮律师:回复@许永东律师:鱼与熊掌不可兼得,这是否已经代表了官方意见? @李晋宁:设立VIE结构的目的不在于避税,而是为了便于海外上市,因此,企业的纳税方案应该是有考虑的。、 @大黑蚊子:这家公司使用了最笨的,明显违规的办法来绕监管,CFO应自己下台谢罪。 @LLcPeter:说实话罚的一点也不冤。这家公司的做法,就是赤裸裸(而且明显是有意)的违反外管局的规定。这种企业,要说不知道142号文,那是纯扯淡。(5月4日 15:21) @无花岛主0_0:财务部门要承担大部分责任。当然,也许明知有风险,但情况紧急,逼得只能冲一冲,背后可能有银行或其他中介怂恿。 (5月4日 22:06) @麻策律师:在中国,总有一件神奇的事情,那就是为什么公权机关对法律的理解总要比其他专业人士更高深一些.原因其实只有一个----除了法律的运作外,他们有他们的潜规则在运作.这就是为什么这么多的专业人士总想巴结着去了解这些最有意义的潜规则. @起扬同学:新东方就是个经典的VIE海外上市案例 @同学还不快丨:从外汇管理的角度来,此种做法在客观上的确有非法结汇的嫌疑,管理部门是否可以尝试创新制度,税收是否可以先征后退,或是起先不征,而以后续稽查的方式检查资金流向 @修炼成七级浮屠:主要是在实务中,做组织架构的都是律师,律师重点是管法律方面的,而做这种架构的,一般这样的企业在那时还很小,有专业的财务人员不多,加上所请的律师都是PE或VC请的,不是INHOUSE,更谈不上所谓方案要周全。 @茸团团:设立VIE结构的目的不在于避税,而是为了便于海外上市,因此,企业的纳税方案应该是有考虑的。 @mikemikemiao:留着看看…不过外汇是低层级法,200万实属小数… @许永东律师回复@mikemikemiao:外汇和税务一样,法规层级都很低,多数严格意义上连规章都不是,仅是规范性文件。但这些文件和政策在操作层面的作用却不可小觑。 @mikemikemiao:回复@许永东律师:同意。我想表达的观点是,虽有十号文存在,但单从外汇法规层面看,包括外汇管理法,由于法律层级低,违规操作一般不至于有太严重的法律后果。这个事例需要关注的不是两百万罚金,而是实操当中VIE架构结汇的实质障碍。 @mikemikemiao:今晚再仔细看了这篇文章。其实营改增后,将只有未在试点范围的服务会产生额外的税负成本(除非WFOE不能抵扣增值税)。此外,流行的VIE结构下,一般都会赋予WFOE管理职能并持有核心无形资产,而不会仅做空壳公司。VIE结构的最大障碍,其实更多来自于政策的不稳定性。@许永东律师 @水墨清雨:对于VIE中的协议控制内资公司,而非控股控制,这个在中国公司法的领域里是没有风险吗?@IrwinDynasty @IrwinDynasty:Substance over form, virtually control. @水墨清雨:回复@IrwinDynasty:这个和“股权代持”有区别吗?股权代持也是股东通过协议控制,的,面上不显示,所有的法定登记都是以代持人身份出现,就股东权益来说在法律上的风险还是很大的,因为中国法律只认法定登记。 @水墨清雨:回复@IrwinDynasty :大概要看协议到底怎么定了 @徐远丰的微博:是否能在另一个过程中完成结汇:1.在资金汇入w时以资本金方式结汇,v可转移部分不涉及外资准入门槛的业务让w实际运营 当然,似乎还有个方法直接避开结汇问题,依据商资函[2011]第889号文,让h直接在港以购买人民币债券、人民币股票的方式将外资转为人民币,再以人民币投入国内市场。@郭里铮律师 @郭里铮律师:回复@徐远丰的微博:人民币入境无障碍,但在使用该资金时能否顺利规避外管局监管,尚需观察。 @张罕溦律师-Hadwin:VIE架构是为了扫清国内企业海外上市障碍,V与C合并仅仅导致上市公司下属子公司(还是间接子公司)丧失,对于证券市场而言属于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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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类观点 @苏苏有声:目前多采取将融资所得押给银行境外机构,在银行境内机构取得人民币贷款的方式。资金使用成本为贷款利息费用。 @张罕溦律师-Hadwin:这个几乎是投资界的千古难题了吧……目前看来,除了文中所述,只剩下将外汇存单质押后国内机构贷款取回了,但是贷款成本也不低。此外,一次性的方法就是直接将V与W进行公司合并,或由此引申让W利用虚假合同将外汇转移至新公司,再通过在新公司与V之间建立债权关系,使之破产,V通过破产程序取得外汇 @陶然T:采用正常的FDI结汇,进入国内,不过海外的银团要承担股权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