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社区矫正现状分析及其完善

栏目:新法论谈 发布时间:2011-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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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社区矫正现状分析及其完善
来源:拓维律师事务所保险海商项目部 发布时间:2011-4-28
拓维律师事务所保险海商项目部 肖明敏

 
内容提要:
 
社区矫正在我国试点以来,受到了普遍的欢迎。在一定意义上说,它必将改变我国传统的以监禁为主导的行刑模式,并且对刑事法治的建设产生深远影响。到目前为止,福建省社区矫正范围逐步扩大至包括福州市、漳州市、龙岩市等在内的9个设区市、35个县(市、区)。本文立足于省内本土文化、法律环境,结合福州、厦门、泉州等地区实际操作模式,在阐述我省社区矫正概况的基础上,与国内外大中型城市进行对比、分析,进一步探索适用于福建省的成熟的社区矫正体系,分析几种制度创新对省内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可移植性,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服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这对于推动司法改革、加强政法工作以及优化我省的法制环境都具有重要的价值。
 
关键词:社区矫正,制度构建,问题与完善
 
一、社区矫正制度概述
刑罚执行对于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来说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该修正案明确规定了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这一规定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确立,为改革与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要求、创新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
刑法修正案(八)中关于社区矫正的规定,既是对全国范围内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充分肯定,同时也为社区矫正制度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为积极推进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标志着社区矫正工作正迈向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本文拟在该基础上,试论如何推动福建省建立完善的社区矫正法律体系。
根据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发布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及2004年5月9日司法部发布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中的规定,社区矫正制度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之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矫正罪犯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2003年以来,我国的十八个省(区、市)先后开展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社区矫正也开始逐渐被大众所认同并接受。社区矫正制度的不断推行,是以德治国方针的重要体现,很好地促进了法治社会和精神文明的建设工作,在根本上有利于社会的长治久安。
据我国相关部门的调查表明,在旧的刑法执行制度中,监禁刑的矫正效果并不尽人意,调查结果中的重新犯罪率较高。因此,进一步完善监禁刑的效果是一项迫在眉睫的问题,而社区矫正制度的引进很好地弥补了监禁刑的不足。相对来说,监禁刑的行刑成本较高,一直以来都通过组织罪犯劳动来弥补经费的不足。而社区矫正可以减轻监狱的负担,有利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增强刑法效能,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行刑成本。
龙勃罗梭在《犯罪人论》一书中曾经提到:“获得自由是一种梦想,服刑人员总是为此而思虑。如果他们看到有一条比逃跑更保险和更可及的阳关大道,他们会立即奔向那里;他们做好事仅仅是为了获得自由,但他们毕竟是在做好事。不断重复的运动会变成第二种本性,它可能使人养成习惯。”而社区矫正就这条阳关大道,社区矫正制度的实施使犯罪人对前途重拾希望,能够较好地消除犯罪人的逆反心理。同时,他们都渴望和珍惜获得社区矫正的机会,不希望因违规或者重新犯罪而再次入狱。因此,他们的自我约束能力大为增强,重新犯罪率也就下降了。
可见,社区矫正不仅是对犯罪人的尊严的一种尊重,满足了犯罪人再社会化和实现自我发展的需求,更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但是,社区矫正仍存在着如何减少累犯率、如何更加人道、如何平衡财政的花费、如何更加公正公平等一系列问题。因此,社区矫正制度的创新是现如今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福建省社区矫正实施现状
自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全面推行以来,2006年11月,福建省社区矫正工作在厦门市思明区、泉州市丰泽区和三明市梅列区先行开展。到目前为止,社区矫正试点范围逐步扩大至9个设区市、35个县(市、区)。
省司法厅厅长曾经在讲话中谈到:“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适应中国民主法治建设需求的改革探索,对从源头上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构建和谐格局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福建司法行政系统的经验,不仅来自科学发展的和谐理念,也来自敢想敢试的先行气魄。”正是在省内相关部门领导的高度重视下,福建省社区矫正制度的工作面已经达到了70%,至今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1万多人,累计解除矫正3000多人,已接受7000多人,我省重新犯罪率为0.05%,远远低于全国0.2%的平均水平。
社区矫正制度这种非监禁的行刑方式,主要适用于具有社区矫正执行地正式户口,长期固定居住在试点区县的以下五种罪犯:1、被判处管制的;2、被宣告缓刑的;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4、被裁定假释的;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同时,在符合以上条件的情况下,对于那些犯罪较为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初犯、过失犯等,作为重点适用对象,对他们实施社区矫正。
(一)福建省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实施方法
社区矫正是适用于较为轻微的犯罪人的一种非监禁的行刑方式,通过社会化、人性化和法制化的矫正方式,预防犯罪、减少犯罪、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从源头上减少和控制不和谐的因素,确保群众能够安居乐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并创造一个和谐、稳定的政治环境和社会环境创造一定的条件。在福建省,各地区主要采取了全方位监控、个性化矫正、多形式教育、人性化关怀、公开化考核等具体措施,但其中较为典型的要数福州、厦门及泉州三个城市。
1、福州:运行社区矫正电子监控制度
福州市首批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于2009年2月26日正式启动,鼓楼区司法局在建成后开始运行“社区矫正电子监控平台”,在全省范围内率先试点社区矫正电子监控制度。这种社区矫正电子监控平台以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全程跟踪监控、轨迹查询为主,实时预警并且能够进行信息提示,通过电子地图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定位,监控和分析其活动范围、活动规律。
2、泉州:构筑企业社区矫正平台
泉州市作为福建省内企业聚集的城市之一,充分利用本地资源,借助本地民营企业发达的优势,积极构筑企业矫正平台。泉州市丰泽区于2007年3月起,与当地民营企业匹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联手成立了社区矫正劳动就业基地。匹克公司对其公司内部的岗位进行统计分类,列出适合于不同性别、年龄、文化程度的工作岗位,供社区矫正对象选择。让执行社区矫正的犯罪人享受“无区别对待”的政策,与企业里的其他员工同工同酬、同吃同住,让他们身心愉快,是人道主义的最大体现。在泉州地区,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像匹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这样的社区矫正平台是泉州市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载体。
3、厦门:推行心理矫正制度
厦门市为了提高矫正效果,专门聘请了专业心理咨询师,并购置专业设备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进行心理矫正。同时,厦门市司法局从厦门监狱借调多名警察,分别派驻到各区司法局,协助接受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入矫谈话等教育活动。思明区检察院还以科室为单位与司法所签订合作协议,建立了“检察官与重点矫正对象面对面谈话制度”,充分发挥基层一线的力量,动员被矫正对象社区居委会干部、小区物业、保安以及矫正对象的近亲属、原工作单位,与他们签订监护协议,共同帮教工作,促其尽快融入社会。
   (二)福建省社区矫正的经费来源
为了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福建省目前采用的是财政划拨的方法。据了解,省内各社区矫正试点地区暂时还未列入同级的财政预算当中,经费主要来自于各级政府的临时性拨款和司法行政机关能够自行调剂的工作经费,一些经济相对落后的城镇仍然存在着经费短缺和缺乏保障的问题。对此,厦门市思明区财政局已在全省率先采用财政补贴的方法,为每位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劳教警察提供每月500元的交通费、误餐补贴,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
(三)福建省社区矫正的工作者
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应当又公安机关承担,但是从目前的状况来看,福建省社区矫正工作主要由以下三支矫正队伍构成:一是以司法所公务员为主的专业主导力量,二是以监狱、劳教警察和专职社区矫正工作者为辅的专业辅助力量,三是以志愿者队伍为补充的社会力量。同时,我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面向社会招聘了409名社会工作者;吸收了法律专家、高校师生、退休干部等各界人士,组建了包含4278名志愿者的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工作人员与矫正对象建立“一帮一”矫正帮教责任制,参与对被矫正对象的管理和教育工作,促进矫正对象的改造。
(四)福建省社区矫正的规章制度颁布情况
福建省在2006年底首批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后,根据本省的具体情况研究制定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意见》、《福建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各级司法机关就社区服刑人员的移交接收、外出就业、公益劳动问题也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为基层提供了工作的操作准则,推动着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有序发展。
三、福建省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弊病
随着进一步推行社区刑罚制度,不难发现,在福建省现行的制度当中仍然存在着一些弊病,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电子监控制度过度干预矫正对象的生活
    学者邱兴隆在他的著作《刑罚的哲学—刑罚根据论》中谈到:“矫正的成功必须以被矫正者的配合与积极参与为前提。”的确如此,矫正应当是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促进犯罪人的内心的醒悟,而不应当过度地干预其日常生活。福州市鼓楼区采取的社区矫正电子监控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出现矫正工作者对被矫正对象生活的过度干预现象。正是为了达到使犯罪人重新社会化的目的,社区矫正才将犯罪人置于社区之中给予改造和保护,应当尽量减少社区矫正制度的执行机构对犯罪人施加的标签效应以及给犯罪人带来实质上的“监禁”。
    福州市鼓楼区司法局采用全程跟踪的方法,利用电子监控平台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时监控,从心理学角度上来看,可能使被矫正对象随时感受到其“被矫正对象”的特殊身份,有可能影响其参与社会生活的正常、健康心理,同时可能会促使被矫治对象对自己的身份逐渐认同,出现更加严重的反社会情绪或者自卑消极的不良情绪,更加不利于其重返社会。
社区矫正,就是要重视矫正对象的帮助与保护,平衡好行刑与感化二者之间的关系,才能更好地凸显社区矫正的人性关怀。被矫正对象不是单纯的义务主体,他们同样具有人的尊严,他们应享有其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的权利,充分保障被矫正对象在矫正过程中必要的隐私权。在保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前提之下,给矫正对象一定的权利,并不仅仅是人道主义的体现,其意义还在于使被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执行的过程中获得相对主动的地位,这样有利于调动其参与矫正的积极性。
(二)社区矫正劳动基地模式容易造成矫正对象的放任自流
社区矫正,就是使将被矫正对象置于社会当中进行改造和保护,但并不是让他们“自动完成矫正”。泉州地区采用与当地民营企业共建社区矫正劳动基地的做法,但仍然存在一定的风险。被矫正对象无论其人身危险性如何,都具有一定的不良心理,被矫正对象真正需要的是社会大众不同程度的帮助、关心和教育。同时,将被矫正对象置于企业中与企业普通职工共同工作,有可能引发企业职工的恐慌,影响着公民对于国家改造保护责任的疑问。
在实践调查中,我们遇到了这样的一个案例:
邓某,男,25岁,高中文化,无前科。邓某于2009年6月因要还因赌博而欠下的高利贷,犯盗窃罪被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社区矫正期限自2009年6月20日起至2010年12月19日止。在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邓某进行测评后,将其安排在当地的一家服装织造公司进行社区矫正。纳入矫正之后,起初邓某均能够基本遵守社区矫正的规定,定期汇报情况,参加集中教育,完成公益劳动任务。但由于疏于对邓某进行有针对性的心理矫正,加上其从小就对物质上的需求比较强烈,希望过一种有钱人安逸、享乐的生活,现实生活中仅靠有限的工资还是远远无法满足其日渐膨胀的欲望,久而久之,养成了其好逸恶劳、崇尚暴力的恶习。2010年5月15日,邓某为了在工友面前“甩派头”、“充大款”,认为通过这样可以得到他人的认可和尊重,又一次盗窃工友人民币3000元。目前邓某因再次犯盗窃罪已被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加上前罪,并罚共执行一年十个月。
邓某的案件虽然仅是个例,但也给我省的社区矫正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样看来,在没有得到合理及时的矫正帮助的情况下,被矫正对象又处于行为不受控制的自由放任状态,其再次实施犯罪的可能性极大。若被矫正对象未能成功进行社区矫正,在矫正过程中再次犯罪,也将破坏社区矫正制度在当地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使得本应在社区中执行的刑罚难以获得成功。
(三)福建省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专业水平参差不齐
    据了解,在石狮市,要想成为专门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人员,只要求拥有大专以上学历、能够熟练操作计算机、身体、年龄符合标准、没有犯罪记录,拥有石狮市户口,就可以报名社区矫正社工,参加以法律基础知识和社会工作为内容的笔试,合格后,参加面试和政审,再经过几个小时的岗前培训, 就可成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中的一员。由此不难发现, 想要从事社区矫正的社会工作者的工作并没有专业方面的要求。然而,社区矫正制度的执行,从专业上来说,需要心理学、教育学、行为学、法学、犯罪学、管理学、医学等多方面的高素质人才参与到专职社区矫正人员队伍中。
综上所述,为了确保社区矫正制度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面对当前我省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问题,必须大胆探索适应福建省省情的社区矫正制度。
四、福建省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措施
(一)建立社区矫正电子监控不定期考评体系
针对上述电子监控制度过分干预被矫正对象日常生活的问题,我认为应当在继续施行电子监控制度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该项制度,建立起社区矫正电子监控对被矫正对象的“不定期考评体系”。
电子监控制度成败的关键在于是否在实施该项制度的同时引发被矫正对象的不满,造成其心理反弹,名为“社区矫正”,实为一种变相的监禁刑。因此,通过电子监控制度,在减少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工作量的同时,设计一套科学完整的考评体系,将电子监控的结果作为不定期的考评的依据。该项制度严格地采用层层报批的程序,在得到有相应职称的工作人员批准后,方能查看被矫正对象在某一段时间的活动情况,以此作为其社区矫正效果评价的标准。这么做不仅有利于缓解被矫正对象心理的不平衡感,也有利于实现社区矫正制度的初衷,让被矫正对象从根本上意识到矫正的目的,帮助其“再社会化”。
(二)劳动基地模式的完善----实施社区矫正分阶段心理教育
将被矫正对象安排在企业的社区矫正平台中工作不失为一种好的做法,但矫正机构不是职业介绍所,将劳动技能的培训和心理矫治结合起来对被矫正对象而言更为重要。在劳动基地根据被矫正对象的性别、年龄、人身危险性对被矫正对象进行分类管理的同时,还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将厦门市采用的心理矫正结合到企业劳动基地社区矫正平台中,在社区矫正过程中对他们进行分阶段心理教育。
所谓分阶段教育,就是根据被矫正对象的心理、行为特点和需求变化规律,伴随着设立的教育矫正阶段性目标,将矫正的全程分为初始教育、常规教育和解矫前教育三个阶段,提高社区矫正的针对性。
入矫后第一月的教育为初始教育,参照江苏省连云港市的做法,每周都要进行一次面对面教育。初始教育可以采取单独教育的方式,及时抓住被矫正对象办理报到登记手续的有利时机,以社区矫正对象的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采取谈话等方式教育,让“社区矫正”的意识率先进入被矫正对象心中,及早攻占他们的思想阵地,增强分阶段教育的效果。
常规教育则是根据被矫正对象的心理特征、犯罪原因和悔罪程度等不同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制定出教育方案,再交由专门的矫正工作小组负责对被矫正对象进行管理、教育、生活指导、就业及情况考察,形成“一对一”或“多对一”的社区矫正帮教网络。
解矫前教育是社区矫正教育工作的巩固环节,对即将在2个月内满矫正期的被矫正对象分批进行解矫教育,创造其重新做人、融入社会的外部条件,帮助他们在回归社会后遵纪守法,避免重新犯罪。
心理学家认为:人的任何有意识的行为都是受其动机支配的,而每一个动机最深层次的因素都是由情绪决定的。因此,心理问题是一个最重要原因。厦门市同安区被矫正对象郭某,2010年6月假释回家,因为长期在狱中服刑,夫妻感情淡化,他与女儿的关系也较为紧张,内心世界十分复杂。社区矫正中心的心理咨询师了解这一情况后,与郭某进行了3个小时谈话,通过耐心、细致的引导,郭某的心理状态由最初的排斥、抗拒到最终的接纳,使其能够敞开心胸,说出了心里话。于此同时,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志愿者也及时与郭某妻女联系,在工作人员的努力下,最终双方的隔阂有了一定的缓解,目前郭某的生活和工作表现都很稳定。由此看来,将心理教育与分阶段教育二者结合起来,更好地确保了社区矫正的质量。
(三)加强人员配备,完善志愿者队伍,培养专职人才
从福建省的社区矫正人员配备方面来看,要创建更为完善的社区矫正制度,急需培养一批专业化、职业化的矫正人员队伍。在我省社区矫正实际工作中,目前从事该项工作的人员大多是身兼数职,缺乏相应的专业背景,往往缺乏适合矫正心理需要的个性化服务。
在英国,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统称为矫正官,属与国家公务员队伍当中的一员,由内政大臣任命,任期为三年,连选可以连任一次。而学历要求一般为本科,并具有法学、刑事法学、心理学等学位,同时经过几年的专门机构的培训才可以持证上岗。福建省大可以借鉴这些资本主义国家的做法,在每年的福建省春、秋季公务员考试当中,针对所需专业设置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职位,形成专职的社区矫正岗位,享受国家的工资和待遇。
目前,福建省内仅有福建警官职业学院一所专科院校自2010年起开设了社会工作(社区矫正方向)专业,厦门大学、福州大学、福建师范大学等省内重点本科院校也可以开设这类型的专业,培养一批专业的社区矫正人才,是下一阶段社区矫正制度得以顺利实施的关键,从而适应不断发展的社区矫正工作。
在完善志愿者队伍方面,还应当将社会帮教志愿者正式接纳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组成部分之一。建议我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上海市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的管理模式,由政府拿出一部分经费,向社会招聘社会工作人才,形成一支专门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通过招收一定比例的高等院校学习犯罪学、心理学、社会学以及刑事执法等专业的毕业生,给他们颁发“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资格证书”,签订合同,发放工资。与此同时,充分利用媒体的宣传作用,对该项工作进行宣传,让更多的社会人士了解、理解并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来。
(四)建立被矫正对象的异地托管制度
就目前福建省社区矫正适用对象来看,社区矫正制度只适用于拥有社区矫正执行地当地户口的犯罪人,存在较大的局限性。由于我国人口较多、人员的流动性较大、户籍管理又相对滞后,再加上福建省在国内属于沿海较为发达的省份,外来务工人员多,导致比较多“人户分离”的现象。针对这个问题,可以在全省、甚至全国范围内建立起一种“异地托管制度”,让被矫正对象不再“脱管”。
异地托管制度,就是对于“人户分离”的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其暂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可以主动与原户籍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联系,同时委托其协助管理。这样,将能够使更多的外来人员符合社区矫正的适用条件,对一切轻犯、过失犯进行宽大处理,也是“以人为本”的价值体现。
到目前为止,我国的浙江省、江西省、山东省等多个省市都已经开始建立起“异地托管制度”,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了强化对被矫正对象的监管教育,防止脱管,这些省市多规定了社区矫正对象确实需要迁移到异地居住的,须办理异地托管手续后,才能迁移到异地居住。不仅如此,针对被矫正对象“人户分离”的现象,相关负责单位要求被矫正对象在外出前主动与其暂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取得联系,并办理委托协管手续。对于那些未办理异地托管手续就擅自外出的人员,提请公安机关撤销其缓刑或假释,有效地解决了异地托管之间的对接问题。
(五)立法完善
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作为一种“舶来品”,国内的相关法律并没有关于该项制度的具体规定,虽然两高、两部都已颁行了一些规定社区矫正实施方法的规定、通知,但他们只能解决现阶段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一部分暂时性问题,且缺乏权威性。具体来说,如今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是司法局基层单位,但我国的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局可以作为刑罚的执行主体,因此,社区矫正只能作为一种行刑方式,但又缺乏正规的法律法规予以保障,使社区矫正执行的强制力存在很大的障碍,很大程度上制约着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因此,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就是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专门的《社区矫正法》,并修改《刑事诉讼法》、《刑法》以及《监狱法》,把社区矫正作为一个单独的刑种纳入现有的刑罚体系当中。⑧这样做既符合国际上各国通行的做法,也是对现有刑罚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并从部门法的角度赋予社区矫正更强的法律效力,规范社区矫正制度。
在今年的“两会”上,人大已经开始着手起草属于我国的《社区矫正法》,具体到我省来说,目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已经出台了《福建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福建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但仍然应当抓紧制定出法律位阶更高的《福建省社区矫正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64条第2款的规定:“除本法第8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因此,制定出一个属于我省的社区矫正地方性法规,对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程序以及各部门之间的操作协调作充分的规定,以解决社区矫正的执法依据问题,同时,把此项工作纳入法制化的轨道,让我省的社区矫正工作摆脱现今的尴尬局面。我省可以借鉴国内外相关成功的单行法规和条例,如我国香港地区的《社会服务令》、《感化(缓刑)令》、我国台湾地区的《更生保护法》、《少年事件实施细则》以及日本的《缓刑执行保护观察法》、《犯罪的预防更生法》等,尽快颁行,规范我省社区矫正工作的程序,明确被矫正对象的义务与权利保护等。只有这样,才能使社区矫正工作在试点实践的基础上,实现刑罚效益。
(六)确保社区矫正经费的来源
要做好福建省内的社区矫正工作,就要把经费列人财政预算当中,确保到位。社区矫正制度是一种刑罚制度,这决定了社区矫正工作的长期性,必须有专项的工作经费作为社区矫正制度实施过程中物质上的保证,为落实各项制度措施提供最为基本的条件。据了解,美国政府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经费来源是予以充分保障的,经统计,其分摊到每一个被矫正对象一年的费用大约为17692美元。当然,在美国的每个州都是有区别的,但是这些基本经费都是纳入到财政预算当中的,有充分的保障。因此,我们也可以参照美国的做法,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纳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同时,对南平、宁德等省内欠发达地区,省级财政部门加大扶持力度给予其帮助,探索设立起社区矫正专项社会团体基金。
福建省可以借鉴上海、浙江等地的执行方式,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法,成立一个社区矫正服务中心,保持较为稳定的社会专业矫正力量,建立起面向社会的社区矫正筹集、寡捐机制,以此确立以社会公共财政为主、其他基金为辅的资金支持格局,使社区矫正工作经费有充足的保障。
五、结论
社区矫正制度具有优越的社会价值,被肯定和倡导,同时,它也是当今世界各国刑罚制度发展的趋势,但是,作为一种必经的历程,注定了社区矫正制度在福建省顺利实施的道路还是十分艰难的。我们应在立足福建省具体情况的基础上,借鉴国内外大中型城市成功经验,适应时代的要求不断转变行刑观念, 培养“罪犯融入社会”的理念,制定出科学化、人性化的,具有福建省特色的社区矫正制度,不断构建和完善机构设置的体系,健全立法,总结试点工作的相关经验,有秩序地继续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充分实现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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