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的全资子公司,究竟是一人公司还是国有独资公司?

栏目:行业研究 发布时间:2017-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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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的全资子公司,究竟是一人公司还是国有独资公司?
拓维律师事务所 商事争议解决部 张罕溦

最近连续接到数个国有企业顾问单位的咨询,内容都是一样的——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的全资子公司,究竟是算国有独资公司还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虽然笔者对这个问题有着明确的直觉判断,但是作为法律人,还是秉承扎根法条的原则,花些时间研究了一下这个小问题。值此儿童佳节之际,研究下国有独资公司的子公司、孙公司,也算是应景了。
在这样一个信息爆炸的年代,每个人都很忙,有的忙事业,有的忙挣钱,还有很多人忙着在朋友圈发各种自拍,反复强调“宝宝还年轻,宝宝还能过六一”。所以,为了不耽误大家的时间,笔者直接说结论: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其性质并非国有独资公司,而应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理由如下。

一、法律明确规定了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主体

《公司法》中规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出资主体是特定的,即只有“国家、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这里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显然是指国资委。照此规定,只有直接由国资委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才是国有独资公司。而国有独资公司再行出资设立子公司,出资人为国有独资公司本身,不符合《公司法》的上述规定,故该子公司不可能是国有独资公司。

二、从《公司法》的法律沿革角度看,国有独资公司的出资人范围已经发生了限缩

1988年,国务院成立了国有资产管理局,但当时高层并未考虑在国有资产管理体系中设立一个权力集中的机构,而是将国有企业的出资人权利分散到到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大型企业工作委员会、经贸委、计委、中组部、主管部局等部门,力图建立一个相互约束、相互监督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与这一体制衔接的,就是2005年之前的原《公司法》对国有独资公司的出资人主体的模糊表述——原《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即此时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主体是不确定的,而“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这种表述似也涵盖了国有独资公司,这导致在许多人的认识中,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也具有国有独资公司的身份。

这一思路一直持续到2003年国资委成立才得以改变。2005年《公司法》大修,其中同时规定了一人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两种类型,此次的一人有限公司设立权限向个体和民营资本放开,而国有独资公司的出资人范围相较原规定做了限缩——原规定中的“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变成了《公司法》第六十四条“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在这种情况下,立法层面对国有独资公司的认定是收紧的,将原有的模糊的、概括描述式立法改成了列举式,这一修改直接明确排除了国有独资公司出资设立新国有独资公司的可能性。

三、工商登记中的企业类型证实了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这一点理由完全源自实践中的查询结果。《公司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这一规定直接明确了公司登记部门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进行特别标注。

笔者查询了中央、省、市三级国资管理体系中的国资委直接出资设立的公司及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工商部门在登记时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企业性质进行了标注,如果是国资委直接出资设立的全资公司,其名称后会注明“国有独资”字样;而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的下属全资子公司,其名称后则注明“法人独资”字样。由此可从工商登记层面证明,公司登记管理机构对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的子公司应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个问题,有着非常清晰的界定和人事。

四、定性差异造成的管理区别

作为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其是被定性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国有独资公司,对其管理体系的建设有着天壤之别。

由于被定性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的子公司可以不设置董事会,仅设置一名执行董事;即使设置董事会,也并不必须在董事会中保留职工董事席位。

在监事会层面,国有独资公司必须设立监事会,且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而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国有独资公司全资子公司,则仅需设置一两名监事即可,在不设置监事会的情况下,同样无需保留职工监事的席位。

更重要的是,作为一人有限公司,其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可由其所出资企业决定,除非有特殊规定的,无需报送国资委决定。这一点将极大地增强企业的灵活性和其对市场的敏锐反应。

五、“国有一人有限公司”也要守纪律

人这一特点,国有企业的性质认定则更注重实质。在认定国有企业性质这一问题上,多个部委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在综合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施行<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函》(国资厅产权[2008]80号)、《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认定问题有关意见的函》(财企函[200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会议纪要和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文件指引/标准文本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2〕1595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对国有公司企业认定意见的函》(国统函[2003]44号)、《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调整的通知》(国统字[2011]86号)等一系列文件后,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国家层面对于国有企业的认定标准即只要穿透确定国有控制股权占比超过50%的企业,即认定为国有企业。

如此看来,尽管国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相较于国有独资公司在管理上更为灵活,但其本质仍然属于国有企业,故国有企业应当遵守的一系列规定,国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都应当遵守。无论是国有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划转、国有资产租赁、国企法律顾问、等等方面的规定,国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都要遵守——毕竟作为子公司,不守纪律还是可能被国资委大大打板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