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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近日,北京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市公安局、市通信管理局和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四部门联合出台了《北京市微博客发展管理若干规定》(下称《规定》),要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注册微博客账号时,应使用真实身份信息。这种推行“微博实名制”方式,固然有利于强化政府对网络的监管、网民自律和行业发展都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也引发了一系列法治问题。
第一,推行“微博实名制”不仅涉及网络安全问题,同时也是关系到公民的基本权利问题。
推行“微博实名制”从表面上看是一个网络社会管理问题,但从深层次的角度来看,它涉及到是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和隐私权。当下,微博已然成为政府与社会进行民意交流和调查的途径,同时也是维系公民言论自由权不可或缺的载体。微博是否需要推行实名制或如何推行实名制直接关系到公民的宪法性基本权利(言论自由权)。根据《立法法》的精神,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范围或限制理应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通过制定法律的方式作出规定。
第二,《规定》效力属于政府规范性文件,且其制定缺乏法律依据。
首先,该《规定》属于政府规章之外的规范性文件,这类政府规范性文件本身无权对涉及公民基本权利内容作出规定,并且这类规范性文件制定需要有法律依据。
其次,该《规定》制定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该《规定》以《电信条例》第59第4项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作为其制定文件的法律渊源。对此,我们认为,《电信条例》第59条第4项关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扰乱电信市场秩序的行为———(四)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的规定,系对移动通讯网作设定而非互联网;至于国务院制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亦仅针对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运营商的运行行为作出规范,并未涉及普通公民主体的实名登记问题。因此,这两部行政法规都不能作为《规定》推行“微博实名制”的法律依据。
第三,推行“微博实名制”无法真正解决网络社会安全问题,甚至可能引发其他社会矛盾和问题。
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尚未出台的情况下,推行“微博实名制”很可能会引发新的矛盾和问题。比如:推行“微博实名制”后,由谁来对微博客身份信息真实性进行确认,会不会出现新的行业垄断问题;如微博客的个人信息和隐私受到侵害,如何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由于微博客个人信息无法得到充分保障,必定影响到网民参与网络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而影响到微博对社会发展积极功能的发挥。此外,在一定程度上讲,推行“微博实名制”是现实社会传统管控思维在网络社会的简单复制或延伸,这种方式可能无助于网络社会安全问题的解决,甚至阻碍了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