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某央企在闽子公司因违规使用财政补贴一案,我所接受某市政府委托后,历时四年,通过行政处罚及民事诉讼,并历经行政诉讼一二审程序,协助政府追回逾6亿财政补贴。我所于近日收到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诉讼终审判决书,全面支持市财政局的追讨行为。在今年6月份,本所代理的由市国投公司起诉该企业追讨财政资金的民事诉讼也获得最高人民法院的全面支持,并作出二审判决。
据了解,本案是地方财政部门向央企追讨财政资金的第一案,本案的判决为政府追讨不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的行为起到典型的示范作用,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本案的起因是2010年,某央企与省市政府签署投资意向书,要在该市打造全国领先的化工新材料基地。为支持、推动该项目发展,市政府拨付给该央企在闽设立的项目公司总计3.7亿多元人民币的财政补贴。同时,为支持该项目的落地,市政府又通过市国投公司以名为投资实为借款的形式以财政资金向该企业投资2.3亿多元。
但该企业获得巨额政府财政资金后,却迟迟无法开工建设,按合同约定,该化工项目应于2011年10月29日开工,2013年10月29日竣工。但该公司于2013年1月才向国家发改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申请项目立项,且项目至2017年仍未获得核准,更无法开工建设。
鉴于相关资金迟迟未按规定投入项目建设,为收回案涉资金,市财政局委托拓维就追缴上述巨额财政补贴事宜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我们在2017年接受委托后即组成以高级合伙人许永东律师为团队负责人,以高级合伙人刘晨璐律师、主办律师王晓俊为经办律师的专项法律服务团队,认真研究案涉资金性质、拨付用途以及潜在的追缴路径。
由于政府与该央企达成的会议纪要中明确约定其中2.5亿元的项目补贴,被明确排除了债权或股权属性,因此该笔款项无法通过债权诉讼要求还款或股权回购方式予以追回。另外的1.2亿多元的用途,则明确为项目基础设施投入补助。由于上述款项均是以财政补贴形式下发,各级财政部门对如何收回财政资金均无先例可循。拓维律师团队通过认真研究,建议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未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为由通过行政处罚方式予以追缴。
基于上述判断,我们指导市财政局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启动了行政处罚立案程序,并就案件调查取证、处罚(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告知、听证程序、集体讨论程序、相关法律文书的草拟、文书送达等工作提供全过程的法律服务,协助市财政局依法作出了资金追缴的行政决定并罚款5597万元。由于该企业对前述行政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拓维代理了市财政局的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在全面分析、提前预判对方诉讼思路及策略的基础上,积极推进案件的法律程序,最终法院全面支持了财政局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以及适用的法律,本案全面胜诉。
同时,拓维代理市国投公司向该央企追讨以投资款名义投入的2.3亿多元借款,也获得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终审判决支持。至此,市政府投入的合计6.1亿多元的财政补贴的追缴得到了法院的全面支持。
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的过程中,为吸引投资、推动项目建设,经常通过财政补贴的形式对相关项目予以支持、鼓励。但出于鼓励项目落地的考虑,政府往往不会对相关财政补贴的具体用途、使用期限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这导致财政补贴可能沦为无条件的赠与。如社会资本方在拿到财政补贴后未将该补贴投入项目建设,或者项目未建成、取消的,则政府不但需要面对财政补贴目的无法实现的局面,更可能因相应的财政补贴无法追回,而面临着后续的审计责任以及国有资产流失的窘境。
本案中我们充分考虑到财政补贴的目的、相关项目的立项及建设情况、项目后续能否继续进行等因素,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启动行政程序,不但避免了民事诉讼程序存在的法律障碍,而且化被动为主动,帮助地方政府依法依规、成功推进财政补贴追缴程序。
根据我们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检索情况,该案应是首宗地方财政部门向央企追讨财政资金的案件。考虑到上述因素以及本案涉及的款项金额,该案全面胜诉殊为不易。案件的成功办理对地方政府通过行政程序依法追缴财政补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财政补贴正确、有效使用,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