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维税评| 谈谈税务稽查中的“辩诉交易”

栏目:行业研究 发布时间:2021-04-08 作者: 苏小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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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辩诉交易?

爱看美剧的朋友,就会在剧中经常看到在法院开庭审理前,检察官跟辩护律师就像做买卖一样对被告人将要判处的刑罚进行讨价还价这样的场景。这种颇有意思的司法制度被称为辩诉交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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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开庭审理之前,作为控诉方的检察官和代表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进行协商,以检察官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者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来换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进而双方达成均可接受的协议。这种司法模式美国早在19世纪就已经开始适用,而中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并没有辩诉交易制度。




想到这个话题,是因为我们近年来承接了不少稽查应对的案子。

近期办结的一宗外地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纳税人系正常经营生产企业,因内部人员举报被税务稽查局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立案调查,涉及税额一百多万,主要是企业取得的进项发票。然而在稽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由于仓库出入库数据的缺失,财务数据失真,在一年多的稽查过程中大量事实无法核实,并且因开票时间较为久远,且开票企业均在外省(甚至有的已经正常注销),难以向开票企业核实及开票地税务机关配合协查,再加上企业相关人员做询问笔录坚称和上游企业存在真实交易,因此能够取证的只有银行流水,但是即使是税务机关认为存在资金回流的实锤证据也无法做到完全对应,显然无法形成证据链指向纳税人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查了一年多,包括税务稽查部门还召开了行政处罚听证会,但案件无法取得进展陷入僵局。

在此情况下,我们作为代理律师征得企业同意,向税务机关提出,该案能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规定处理按照偷税处理,企业愿意接受补税、处罚,以换取税务机关从轻处理。最终,税务机关接受了我们意见将企业的行为定性为偷税,企业积极补缴税款、罚款和滞纳金,案件了结。








借鉴辩诉交易的意义

本人认为,在税务稽查案件中借鉴“辩诉交易”非常具有现实意义。每年全国的税务稽查案件有数十万起,我们遇到不少案件,一查好几年因为事实和证据等原因无法结案,对税务机关来说久拖不决,而对企业而言更是苦不堪言,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甚至无法正常开票。

税收执法案件引入辩诉交易,其好处是显而易见的:

  • 符合现代行政执法理念,有利于实现行政执法公正。通过“辩诉交易”,使一些事实证据存有缺陷的案件,以纳税人的承认违法并接受处罚得以审结,符合国家、社会及纳税人的利益。

  •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当下在税收执法过程中所倡导的“优化执法方式,有效运用说服教育、约谈提醒等非强制的方式,既体现法律的刚性,又体现柔性执法的温度”的精神。

  • 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节约行政成本。






辩诉交易的适用条件

当然,税收执法案件对辩诉交易制度进行引入,要注重严格限制辩诉交易的具体适用范围,本人认为可以考虑诸如以下限制条件:

  • 对于那些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一律不得适用辩诉交易主要是在那些“查不清”的案件中适用的一种补充性处理机制。

  • 交易制度的适用范围应是涉案税款金额控制在一定数额范围以内,且行政相对人是有正规生产经营的企业。

  • 纳税人应当自愿,愿意补税及认罚。

  • 税务机关内部应进行严格把关,比如交由税务法制部门审核或提交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

基于实用主义的考虑,结合税收执法资源的有限性、行政效率的追求、税收法律秩序的维护等各种现实因素的考虑,本人认为应当在税收执法案件引入辩诉交易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