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维评述 | 明星、网红名、艺名、网名被恶意抢注后应如何维权

栏目:案例剖析 发布时间:2021-05-24 作者: 黄丹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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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1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对第51763155号等13件“丁真”商标注册申请作出驳回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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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包括杨幂、angelebaby、丁真、敬汉卿、papi酱在内的诸多明星、网红的姓名、艺名、网名都遭到过恶意抢注。所谓恶意抢注,根据现行《商标法》第四条,即“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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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名、网名被恶意抢注,可以通过“在先权利”条款主张权利

对于恶意抢注明星、网红姓名的行为,实践中一般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通过主张恶意抢注的商标侵犯明星、网红的姓名权进行维权。

《商标法》 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但在引言中提到的众多名字中,有的是明星、网红的真实姓名,有的是艺名,有的是网名。艺名或网名被恶意抢注能否通过“在先权利”条款进行维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有一定知名度的笔名、艺名等特定名称并与主张权利的自然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可以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以其笔名、艺名等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该特定名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该自然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相关公众以其指代该自然人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 当事人主张诉争商标损害其姓名权,如果相关公众认为该商标标志指代了该自然人,容易认为标记有该商标的商品系经过该自然人许可或者与该自然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商标损害了该自然人的姓名权。

《民法典》进一步规定了对于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主体识别标志,且相关公众能够将其与特定主体建立起对应关系的,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因此,明星、网红的艺名或网名也可以通过“在先权利”条款主张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七条 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面对恶意抢注行为,权利人如何应对?

事前预防

在打造一个新的IP之前,提前注册商标,并且尽可能覆盖所有类别。对于许多与经济公司签约的明星、网红而言,这点不难做到。

但是对于很多没有签经济公司、自己“单打独斗”的自媒体工作者而言,在获得一定的影响力、甚至于在自己的ID被抢注之前,一般不会考虑到商标注册的问题,而等到账号积累了一定的流量后,又被有心之人抢占了先机。

事后解决

(1)对于已经申请,但还在公告期内的商标提出异议

根据《商标法》 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先权利人可以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在公告期三个月内提出异议。通过这种方式能够将恶意抢注的商标扼杀在“摇篮里”,但需要权利人对自己的IP保持较高的关注度。

《商标法》 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2)对已注册商标,请求商标局对其宣告无效

如果恶意抢注的商标顺利地通过初审公告被注册下来了,权利人可以通过《商标法》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商标无效。

《商标法》 第四十五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2019年下半年,有大量的B站up主陷入ID被恶意抢注的纠纷之中,up主敬汉卿因其ID(同时也是其真实姓名)被恶意抢注而发布的维权视频至今已有将近三千万播放量。其后,敬汉卿以其公司的名义在四十多个类别上注册了“敬汉卿”商标以保护自己的权利。此前被他人恶意抢注的“敬汉卿”商标,已经注册了的被宣告了无效,还在公告期内的被提了异议而未能注册,或至今仍在异议程序中。

因此,对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进行维权,往往耗时费力,整个流程可能需要持续1-2年之久,建议权利人委托专业机构或律师进行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