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维税评 | 新个税法实施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攻略

栏目:新法论谈 发布时间:2018-12-31 作者: 胡春芳 来源: 胡春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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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春芳  律师

拓维税法团队



专项附加扣除是本次个税改革的最大亮点之一,即纳税人可对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的支出进行扣除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专项附加扣除的和其他税收优惠不同的是,它是首个需要个人大量自行申报的优惠,如不主动向扣缴义务人或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将无权就实际发生的上述支出进行扣除。

在专项附加扣除制度进入倒计时之际,本文依据上述法律法规,介绍纳税人如何进行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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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个人所得能否进行专项附加扣除


并非所有的个人所得均有权进行专项附加扣除。只有以下两种情形,个人才能就6项专项附加进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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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


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9项所得,居民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4项所得为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 - 60000元 - 专项扣除 - 专项附加扣除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而其他5项所得,包括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以及偶然所得,则依法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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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取得经营所得,且未取得综合所得


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为支持鼓励自主创业,对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给予家庭生计必要支出减除,《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如没有综合所得的,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因此,纳税人在考虑如何专项附加扣除前,需先行判断自己的收入是否符合上述两种情形,如确属居民个人综合所得,或仅有个人经营所得,则可进一步考虑如何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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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照自身是否符合专项附加扣除条件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6项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条件(详见文末附表),纳税人将自身条件进行一一对照即可。比如子女是否处于受教育阶段,老人是否已经达到60岁,在自己工作的城市有没有贷款买房或者租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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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扣缴义务人或税务机关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既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信息,减除专项附加扣除。

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在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信息,减除专项附加扣除。

无论选择在扣缴义务人发放工资、薪金时享受扣除,还是选择在次年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纳税人都仅需填写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即可。据国家税务总局总审计师刘丽坚在24日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的介绍,具体填报方式有四种:

1、下载国家税务总局开发的“个人所得税”手机APP软件填写。该软件将在12月31日正式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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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登录各省电子税务局网站填写

3、填写电子信息表

4、填写纸质信息表

电子和纸质信息表都可以在税务局网站上下载。其中,选择在扣缴义务人处办理扣除的,可以直接将纸质或者电子表提交给扣缴义务人的财务或者人力资源部门,也可以通过手机APP或网页填写后选择推送给扣缴义务人。如果纳税人想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可以在第二年汇算清缴时将有关信息提供给税务机关后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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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专项附加扣除需要纳税人留存备查的资料(详见文末附表),留存时间为五年。留存资料不需要提交,申报时既不需要给扣缴义务人,也不需要给税务机关,但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有关部门和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向税务部门提供或者协助核实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的信息。并且,税务机关核查专项附加扣除情况时,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核查。

附表1: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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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个税新规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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