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工时制度下工作时间及加班工资计算

栏目:案例剖析 发布时间:2018-11-13 作者: 张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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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倩倩

不同工时制度下不同岗位加班费的计算历来是劳动争议中较为复杂的问题。自2009年《劳动法》修订以来,劳动者维权意识逐渐增强,司法实践中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激增,其中追索工资报酬的案件占一半以上;而在工资报酬案件中,追索加班费的案件占多数。因此,了解不同工时制度对应的法定工作时间及加班工资计算,对劳动者及用人单位都是必修课。 

倩倩说


几种主要的工时制度


依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我国实行多种工时制度:


1
标准工时制

每天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作时间制度。


2
特殊工时制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常见的为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

(1)综合工时制: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该制度适用于生产任务不均衡,需要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岗位。

(2)不定时工时制:因员工机动作业无法按照标准工时制考勤管理(主要为销售外勤等岗位),或者员工能够自主安排工作和休息(主要为高管、研发创作岗位等)所实行的工时制度。通常适用于高管、外勤、销售、市场、驾驶员等。

《劳动法》规定因需实行特殊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应首先获得注册地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通常,审批中会明确实行特殊工时制的工作岗位或工种范围以及计算工时的周期。且仅在获得批准后,用人单位获得批准的岗位或工种范围内的劳动者方可适用特殊工时制;否则发生争议时,法院会适用标准工时制计算劳动者的加班工资。

但实务中部分地区就企业高管适用不定时工时制是否需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有特殊规定:

  • 《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不办理审批手续。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虽未办理不定时工作制审批手续,但依据标准工时制计算加班工资明显不合理,或工作时间无法根据标准工时制进行计算的,可认定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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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工时制下加班及加班工资


1

法定工作小时数


加班工资的主张能否成立,应先明确何时为加班,这也是劳动报酬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分歧所在。《劳动法》规定的法定工作小时之外的延长工作时间即为通常所称加班时间。

而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如下: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每个周期内法定工作小时数=月、季、年的工作日×8小时

因此,法定工作小时数计算如下:

一周为5天×8小时/天=40小时

一月为20.83天×8小时/天=166.64小时

一季度为20.83天×8小时/天×3个月≈500小时

一年为250天×8小时=2000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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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不同工时制下的加班及加班工资


(1)标准工时制下加班及加班工资

标准工时制下存在三种加班,即加班加点、双休日加班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凡是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补休的,均应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150%、200%的工资。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2)综合工时制下加班及加班工资

综合工时制下加班时间根据《劳动法》规定并结合综合工时制的审批周期计算,即:综合工时的周期内加班总时数=周期内根据员工考勤计算出的总工时-周期内法定标准工时数,其中周期内法定标准工时数根据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的周期,并参照标准工时制确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仅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时,超过部分才视为加班。综合工时制下劳动者连续工作连续休息,其中连续休息的时间必然包含双休日,故在综合工时制下,劳动者仅存在加班加点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应根据实际情况按150%或300%支付加班费。


(3)不定时工时制下加班及加班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的限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受固定时数限制。实务中大部分地区依据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认为不定时工时制下劳动者无加班工资;《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明确规定不定时工时制无法定节假日加班费;而部分地区如《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及《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应按300%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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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计薪天数及加班工资的计算

由于在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也应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11天法定节假日,因此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尽管存在不同工时制计薪周期差别,在计算加班工资时也应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的月计薪天数为基数,也即加班工资=月工资标准/21.75÷8小时×加班时数×对应倍数(加班加点1.5倍、双休日加班2倍、节假日加班3倍)。

综上,不同工时制度下存在不同的加班情形,加班工资计算也有差异,可列成表格如下:

不同工时制度特征、加班时间及加班费计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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