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无线电波秩序维护 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栏目:行业资讯 发布时间:2016-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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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无线电波秩序维护 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来源:发布时间:2016-12-1

强化无线电波秩序维护 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国务院法制办、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详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近日公布,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就修订后的《条例》有关问题,国务院法制办、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日前接受了记者采访,并作出详细解读。

问:随着无线电频率的使用范围越来越广泛,无线电频率资源也越来越紧张。修订后的《条例》在促进无线电资源的开发和有效利用方面规定了哪些制度措施?

答:无线电频谱具有巨大的产业价值和社会效益。无线电技术广泛应用于通信、广播电视、交通、铁路、航空等各行各业。据统计,截至2016年上半年,全国取得无线电台执照的无线电台(站)共有403.75万个。然而,随着各行业各领域对频谱资源使用的依赖程度加深,特别是新一代移动通信、三网融合等技术和应用的不断推进,以及多个国家重大专项和重大工程项目的实施,无线电频谱资源的供需矛盾日趋紧张。

为此,修订后的《条例》强调频谱资源的科学规划,加强管理,减少闲置和浪费,促进资源的有效开发和利用:一是从宏观上增强无线电频率划分的科学性,要求制定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应当充分考虑国家安全和经济社会、科学技术发展以及频谱资源有效利用的需要,并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二是确立指配、招标、拍卖等方式并存的资源分配制度。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等频率资源的许可,继续采用行政审批的方式予以重点保障;对于地面公众移动通信使用频率等商用无线电频率,可以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实施许可,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三是规定频率资源收回制度。针对实践中一些频率使用单位不能充分利用已获频率,造成资源闲置、浪费的情况,规定无线电管理机构有权收回无线电频率。

问:生活中,人们遇到的无线电干扰问题越来越多,比如非法发射无线电波干扰飞机安全飞行、公众移动通信频率使用等,修订后的《条例》对于解决这些问题有何举措?

答:修订后的《条例》明确了无线电台(站)使用者的义务、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完善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强化电磁环境保护、对涉及人身安全的无线电频率予以特别保护、强化监管查处手段等六个方面的制度措施。

针对近段时期出现的利用“黑广播”“伪基站”从事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修订后的《条例》规定,对这些非法的无线电发射活动,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暂扣无线电发射设备或者查封无线电台(站),必要时可以采取技术性阻断措施;无线电管理机构在无线电监测、检查工作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并配合调查处理。对于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在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的基础上加重处罚,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问:本届政府提出要大力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修订后的《条例》如何体现这一改革精神?

答:修订后的《条例》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取消、下放和调整了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加强了事中事后监管。一是取消了无线电发射设备研制用频审批,为无线电技术的开发应用创造宽松的制度环境。二是在科学设定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台(站)许可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制度的条件、程序的基础上,对于一些与群众关系密切、数量众多的无线电频率、台站和发射设备,取消了审批,大幅缩小许可制度适用的范围。比如,业余无线电台、公众对讲机、制式电台以及国际安全遇险系统等使用的频率,免予办理频率使用许可;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单收无线电台(站)、微功率短距离电台(站),免予办理无线电台执照等。三是下放绝大多数无线电台(站)的审批权。除空间无线电台、卫星测控(导航)站等5类无线电台(站)和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的重要无线电台(站)外,其他无线电台(站)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四是为了方便申请人,简化程序,规定设立无线电台(站)需要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在颁发无线电台执照的同时核发无线电台识别码。五是强化无线电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责任,要求定期对无线电频率的使用情况和在用的无线电台(站)进行检查和检测,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无线电波有害干扰。六是明确相关部门的配合协助义务,规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无线电管理机构加强对生产、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