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维保险法律服务团队协助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就“俄罗斯雪灾事故”保险纠纷一案获得满意的诉讼结果

栏目:案例剖析 发布时间:2013-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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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维保险法律服务团队协助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就“俄罗斯雪灾事故”保险纠纷一案获得满意的诉讼结果
拓维保险法律服务团队协助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就“俄罗斯雪灾事故”保险纠纷一案获得满意的诉讼结果
来源:拓维保险海商法律部发布时间:2013-10-31

    就一宗代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保险人(国内知名建筑安装施工企业)的涉案金额近四百万元的雪灾事故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 本律师团队凭借专业的保险法律知识和公估技能,最终协助保险公司以50万元与被保险人达成调解。
    2008年8月20日,国内该知名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作为被保险人(下称:被保险人)就其在俄罗斯哈巴罗夫斯克地区的某项目建筑与机电工程向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保险公司)投保了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近2亿元。被保险人依约按时足额支付保险费近50万元,《保险合同》业已生效。
    俄罗斯哈巴罗夫斯克地区从2010年12月底开始遭遇罕见强暴风雪,大量积雪致使承建的工程项目中的主厂房屋面大面积变形。被保险人于2011年2月15日发现灾情后第一时间紧急安排施工人员采取固防措施并向保险公司报案,后经委托香港一公估公司现场查勘,初步认定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理赔金近四百万元。
    后被保险人在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险惯例,由于工程已经交付,故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协商不成,被保险人遂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保险合同纠纷之诉。
    鉴于保险合同未对何谓“交工验收”做出明确的解释,同时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拓展承保工程交付之后的保险风险,且出险时间属于保险责任期间,因此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应对本案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更何况,在司法实务中,对有争议保险问题,法院更多倾向于判决保险公司败诉。因此保险公司一筹莫展。
    为了能获得理想的诉讼结果,保险公司委请数家律所对本案进行分析,以视频方式进行逐一PK,最终聘请我所保险海商事业务团队代理本案。
    我所保险海商事业务团队突破被保险人的惯性思维,回避“交工验收”、拓展保证期间等不利于保险公司的争议焦点,提出保险利益说,将案件争议焦点转移至: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诉争保险标的是否享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应否承担保险责任等保险专业理论问题。
    我所保险海商事业务团队认为:1、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出险时必须对保险标的享有保险利益,否则不得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在本案中,被保险人已于2010年4月20日将该主厂房交付给业主并办理验收手续,业主签署无保留意见同意接收使用,同时根据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整体工程是可以进行分项分段验收移交的,且主厂房钢结构是《承包合同》独立的一部分。由于被保险人已向雇主签发了该钢结构部分的移交证书,相应的,钢结构工程照管责任即转移到雇主方。故在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该受损主厂房并不具备保险利益,保险公司也无需支付保险赔偿金。
    2、根据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只要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受的部分,则保险公司就免除相应地赔偿责任。同时该免责条款也向被保险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上予以签名确认,因此保险公司有权据此条款予以免责。
    3、为了有效控制诉讼风险,我所保险海商事业务团队建议保险公司委请公估公司对损失进行严格定损,以修复补偿为原则,最终确定本次事故的损失金额为80多万,仅有香港公估公司的定损金额的五分之一。
    经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我所保险海商事业务团队通过充分的法律分析和事实梳理,成功以保险利益理论说服法官,支持保险公司的全部抗辩,驳回被保险人诉讼请求。
    被保险人不服一审判决遂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保险公司考虑到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之后仍然与保险公司续签保险合同,出于维护客户良好关系的大局出发,要求律师尽可能达成调解,后在征得保险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最终与被保险人达成50万元调解方案。
    本案是在保险业内均不看好诉讼结果的情况下,合理运用保险理论,回避承保中存在的种种漏洞,最终获得满意的诉讼结果,该调解金额与被保险人原主张的400多万相比,仅为索赔金额的九分之一。
    如此诉讼结果,在目前国内保险公司败诉哀鸿遍野的情况下,实属为数不多的胜诉案例,已被入选平安公司年度经典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