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拓维税务法律团队 | 发布时间:2013-7-1 |
某公司系外商独资型生产企业,2008年起当地国税机关对该企业销售及利润进行转让定价调查审计,认为该公司与多家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往来未按独立企业间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存在转让定价行为,以此向该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要求企业补缴所得税1000余万元。
有关转让定价行为的认定存在两大关键环节,即关联企业的认定与独立交易的认定,相比一般法律定义,以上两者实际属于技术性定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只能定义其内涵,但很难对其外延加以具体确定,加之现代企业经营状况、股权构成往往十分复杂,对所有情况的准确把握较为困难,在此基础上企业关联性及交易独立性的判断也往往存在偏差。
税务团队通过与企业自身及其贸易相关企业的大量调查取证,在完整的掌握了争议期间企业贸易往来和股权关系后,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对关联企业认定方法以及独立交易认定方法的规定,对委托企业关联状况和交易状况做出了自己合理的分析,指出了税务机关认定时存在的事实、法律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并将相关意见同税务处理机关进行了沟通,最终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达成了对企业经营状况的合理认定,使案件得到了较为完满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