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观察 | 浅议重复诉讼

栏目:案例剖析 发布时间:2019-05-31 作者: 翁龙也
分享到:
作者:翁龙也
翁龙也_副本.jpg
翁龙也  律师

拓维律师事务所

合规与行政法律部



重复诉讼是指无新的起诉事实,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且同时符合前诉和后诉的当事人、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或者相斥的构成要件。对于一些案件究竟应当通过民事诉讼救济,还是通过行政诉讼救济,实践中存有争议,但当事人只能选择一种途径进行救济。在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败诉后,又对同一争议所涉行政行为再次提起行政诉讼的,亦属于重复起诉的情形。但这一结论的前提是前诉民事诉讼已经对争议所涉事项进行了实体审理并作出裁判,如若前诉民事诉讼并未就争议所涉事项进行实体审理,而仅仅是认定原告不具备起诉资格而驳回起诉的,原告又以该争议所涉行政行为为标的提起行政诉讼,不构成重复诉讼。笔者就以近期办理的案件为例进行阐述:

案情介绍

原告杨某与陈某系某A公司股东,杨某持34%股权,陈某持66%股权。某A公司于2009年在某市竞得一块国有土地,后陈某为谋私利,冒充杨某签字,伪造虚假的股东会决议,将某A公司名下本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国有土地非法转让给某B公司,某市国土资源部门以与某A公司、某B公司签订《转让协议》的方式批准确认了该违法转让行为。

杨某得知后以某A公司、某B公司以及某市国土资源部门为被告,起诉要求确认该《转让协议》无效。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认定杨某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并以此驳回原告起诉。杨某又以某市国土资源部门违法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提起行政诉讼,某县人民法院以杨某的起诉构成重复诉讼为由驳回了杨某的起诉。


1


Nipic_11635558_20160708115400251000_副本.jpg

重复诉讼的构成要件及认定

在判断是否构成重复诉讼之前,我们应当先明确重复诉讼的构成要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被前诉裁判所包含。

即原告的起诉必须同时满足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前诉的裁判结果对后诉的裁判结果产生消极的既判力影响三个条件才构成重复诉讼。

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种在民事诉讼败诉后,又对同一争议所涉行政行为再次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一般认定构成重复诉讼。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行申5519号案件中的认定,郑某、伍某曾就征收补偿协议的效力问题以援建指挥部为被告提起过民事诉讼。征收补偿协议的效力争议,与本案对签订协议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实质属于同一纠纷。无论是选择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同一纠纷只能选择一次救济。郑某、伍某在民事诉讼败诉后,再次提起行政诉讼,属于重复起诉。对岳小琴、岳小利、岳小容而言,先前并未提起过民事诉讼,但是终审民事判决的结果已经对其本次提起的行政诉讼的诉讼标的——征收补偿协议的效力作出明确确认,协议效力已经不具有可争议性。郑某等人又针对该协议的效力问题提起行政诉讼,受民事生效判决的羁束。一、二审裁定驳回郑某等人的起诉,亦无不当。

在该案中,法院认定郑某等人构成重复诉讼主要是两点:

1、当事人相同,当事人在两诉中诉讼地位互换、一方当事人相同另一方当事人数量增减并没有使双方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均不改变诉讼当事人的一致性。

2、诉讼标的相同,都是针对征收补偿协议的效力,且郑某行政诉讼的诉讼请求实质否定了前诉的裁判结果。也就是说一旦前诉对于争议事项进行了实体审理并作出生效裁判后,当事人再以同一争议事项提起行政诉讼的,即构成重复诉讼。


2

Nipic_11284670_20150209164706959000_副本.jpg

若案件的审理仅是从诉讼程序上认为当事人不具有诉权,而并未对其所主张的具体诉讼请求进行实体审理,则当事人的起诉不属于重复起诉。

但并非所有的民事诉讼败诉后再以相同的争议事项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均构成重复诉讼。就以笔者办理的该宗案件来看,首先,后诉行政诉讼的诉讼参与人及诉讼请求虽然相同,但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诉讼标的不同。民事诉讼标的是合同效力,而杨某提起行政诉讼的标的为行政行为合法性。因此,杨某的起诉不符合重复诉讼的构成要件。其次,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并未就当事人实体的权利义务进行处理,更未就当事人真正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审理。仅仅是认定杨某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并以此驳回杨某起诉。同时就既判力理论来说,前诉的裁定结果并未对后诉行政诉讼的裁判结果产生消极的既判力影响。因此,杨某提起的行政诉讼不构成重复诉讼,某县人民法院直接引用某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认定杨某构成重复诉讼明显不当。


906431c704fcfbe52850485ebd4f5d64_副本.jpg

重复诉讼之所以被禁止,是因为它违反了既判力和一事不再理原则。重复诉讼不仅带来司法资源浪费,还可能因矛盾判决而导致司法秩序混乱。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在审查案件是否构成重复诉讼时应当对本案与前案的三个相关要素予以逐项严格核查,有效保障当事人在各个诉讼中的不同诉讼权利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