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维评述 | IT业内耗案:飞毛腿再次赢回商标保卫战

栏目:案例剖析 发布时间:2019-02-18 作者: 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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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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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芳

拓维知识产权团队

主办律师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对“爱国者”移动电源商标侵权一案,作出2018最高法民申3270号《民事裁定书》,驳回爱国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和爱国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国者公司”)的再审申请。

笔者认为,就爱国者公司而言,再审败诉,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其品牌延伸策略的失误。企业将品牌延伸使用到新兴产品,对新兴产品的正确定性定位以及商标注册的前瞻性保护,是品牌发展至关重要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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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国者公司之所以再审败诉,原因很简单,就是飞毛腿电源(深圳)有限公司(2018年3月公司名称变更为深圳市飞象未来科技有限公司)早于爱国者公司在中国申请和注册了第9类“电池、电池充电器”商品上的“图片1.png”商标,该时间也远远早于爱国者公司“爱国者”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时间,而我国商标法原则上保护申请在先的商标,这无疑为爱国者公司的品牌发展之路埋下了隐患。

我们了解一下“爱国者”商标注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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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9类 “移动电源”商品上,商标局分别给两家企业核准注册了爱国者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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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移动电源商品面世后,基于尼斯分类第十版(2015文本)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新增了“移动电源”商品,并将其划入0922群组,与电池、电池充电器为同一类似群组。在此之前,“移动电源”为非规范商品项目,商标注册申请指定使用该商品项目的,需附产品说明书,以便商标局确定类别及类似群。

2014年开始,“爱国者”商标,频起争端。


第一回合:爱国者公司胜


2014年至2015年,飞毛腿深圳公司在深圳对爱国者公司等多家被告针对移动电源上的爱国者商标,提出数起侵害商标权纠纷之诉。

2014年8月,爱国者公司针对飞毛腿深圳公司在移动电源上注册的第8322472号“爱国者”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决定:诉争商标予以维持。

爱国者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一审法院认为诉争商标构成对爱国者公司“爱国者”商标的复制、摹仿,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飞毛腿深圳公司均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6年重新做出决定,争议商标在移动电源(外挂电池或后备电池)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飞毛腿深圳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201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做出裁定,驳回飞毛腿深圳公司的再审申请。

飞毛腿深圳公司撤回对爱国者公司的多起商标侵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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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回合:飞毛腿深圳公司胜

2015年,爱国者公司以飞毛腿深圳公司生产、北京隆通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爱国者”移动电源侵害其驰名商标“爱国者”商标权为由,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并赔偿爱国者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两被告不服,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院认为:飞毛腿深圳公司注册的第1084577号“爱国者”商标的申请日期,早于爱国者公司涉案商标的申请时间,飞毛腿深圳公司在移动电源上使用“爱国者”商标,未超出第1084577号“爱国者”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且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裁定:撤销一审判决 ,驳回爱国者公司的起诉。

爱国者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飞毛腿深圳公司于2019年1月收到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3270号《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并无不当,应予以维持,爱国者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故裁定驳回爱国者公司的再审申请。


综合以上案件裁判结果,不难发现,飞毛腿深圳公司在“电池、电池充电器”上注册的第1084577号“图片1.png商标,在案件中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因为该注册商标的申请日期早于爱国者公司“爱国者”商标的申请日期,也远远早于爱国者公司“爱国者”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日期,即使爱国者公司以驰名商标为由对其提出无效宣告,亦没有胜算机会。爱国者公司也曾经对该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申请,因飞毛腿深圳公司提供了相关使用证据,撤三未获成功。

此次爱国者公司的败诉,暴露了该公司品牌发展策略、知识产权布局的诸多失误:

(1)爱国者公司早在1996年3月已经向商标局提交申请“image.png”英文商标,但未申请中文“爱国者”商标;

(2)爱国者公司在申请商标时,仅保护第9类01组“电子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保护产品不全,让他人有注册空间;

(3)爱国者公司在将“爱国者”品牌延伸到“移动电源”这一新兴产品时,对产品定性错误,且未对品牌延伸进行在先商标查重检索,即进行大力推广,导致如今维权失败。在上述案件中,爱国者公司认为移动电源是类似于0913组稳压电源产品,而非0922组电池、电池充电器,但在其提供的诸多有关“爱国者”宣传报道中又将移动电源称为电池、电池充电器。对新兴产品模糊不清的定性,对在先商标注册情况的置之不理,才导致现如今如此尴尬的局面:由于移动电源产品更接近于电池、电池充电器产品,爱国者公司虽然享有0913组移动电源上的“image.png”商标专用权,但这只能让爱国者公司可以合法使用该商标,却无法阻止享有0922组电池、电池充电器上“图片1.png”商标专用权的飞毛腿深圳公司在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上使用“爱国者”商标。这就意味着,爱国者公司的宣传和推广,都将为他人作嫁衣。

“爱国者”商标之争,再次给企业敲响警钟:

市场未进,商标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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