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发布时间:2016-2-17 |
日前,杭州一家炒货店因广告用语中含一“最”字,面临20万元的大罚单。原来,这家炒货店老板为宣传自家产品,制作的招牌中称自身系“杭州最优秀的炒货店”。
不少人对“炒货店被罚20万”表示同情,不过,执法部门确属依法行政。已于2015年9月1日施行的新《广告法》第九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据此白纸黑字的规定,20万元已是处罚下限。
接此罚单的炒货店老板非常烦恼,也很委屈,20万元等于炒1万多斤瓜子,正惴惴不安地等待最终处罚决定。
如何理解禁用绝对化用语?
此前,新《广告法》禁用绝对化、极限用语这一问题,曾引发多方热议。当时,有人甚至总结出数量接近百个的“禁语词库”。面对从商家到消费者的疑问,从工商总局到各级执法部门对此第一时间进行了明确解读。
实际情况是,新《广告法》并未扩大禁止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的范围,“首个”、“独家”、“唯一”等用语,如有事实依据且能完整清楚表示,不致引人误解的,允许使用。
对此,天津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何茂斌就认为,作为形容词使用的绝对化用语应禁止出现在广告中,而绝对化用语如果作为序数词或数量词出现在广告中,则可以如实使用,但需要同时具备这样的条件,即表述真实、完整清楚,不至于误导消费者。
不过,新的《广告法》对极限用语的处罚显然比以前严厉了很多,由原来的退一赔三变更为罚款20万元起。
《广告法》中这些内容与你我有关
鉴于炒货店或因不懂《广告法》而面临20万罚单的遭遇,小新决定将其中与你我息息相关的部分内容拎出来和大家掰扯掰扯。了解这部法律以后,作为消费者,守法同时还可及时依法维权;作为商家,要先知法懂法,然后严格守法,避免重蹈炒货店老板之覆辙。
1、网上广告关不了怎么办?
如今,网络成为很多人获取信息的第一渠道。而很多人在浏览新闻、看视频的时候,估计非常讨厌的就是网上弹出的广告了。这些广告有时候很难关掉,甚至根本关不掉。
对此,《广告法》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能确保一键关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整改,对广告主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买东西时赠品来历不明。
想必,很多人都有这样的亲身经历。在商场超市购买商品的时候,赶上商家做活动,买东西还有赠品。很多时候,这些赠品缺少相关说明,包装盒也是光秃秃的,让人吃起来、用起来都不放心。
而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赠品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并且应当准确、清楚、明白。不然,将面临10万以下罚款。
3、禁止保证性承诺效果。
“英语四级包过”、“考研包过”……这些违法黑“广告”,可能更多出现在电线杆和天桥上。可偏偏有一些正规的培训机构,为了招揽业务,也打出了各种保证性承诺类的广告。
《广告法》对教育、培训广告中对于效果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性承诺行为全“say no”。如果有机构违规了,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4、朋友圈转发广告,小心摊上事儿!
这条与每一个人息息相关。估计,每个人的朋友圈都有几个“微商”朋友。他们不光天天用各种广告刷屏,还央求或“绑架”好友转发。转发朋友圈的广告应慎之又慎,否则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摊上大事儿!
《广告法》规定,自然人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服务,应为一种广告行为。按此逻辑,如果个人发布或转发的是虚假广告,并给消费者造成了损失,或将被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后果严重的还须承担刑事责任。
近日,湖南浏阳当地执法部门就对“朋友圈”广告开了罚单。一商家在微信“朋友圈”发广告称送价值100多元的保鲜碗,有人连续两天没领到礼品怒而投诉。执法人员调查发现,送礼事实存在,但商家礼品只值10多块钱,于是以涉嫌夸大价值诱导网友转发广告对商家罚款2000元。
说了这么多,小新就是想告诉大家,新《广告法》已经施行超过4个月了,关乎你我的切身利益。炒货店20万元的罚单还在等待行政处罚听证,结果不得而知。而因篇幅有限,《广告法》的内容,小新也只能普及这么多了。不论是商家还是消费者,还是长点心吧,如觉得有必要可以将全文拿来仔细研究研究,不懂的问问相关人士,彻底搞明白。如此,消费者才能不被侵权,而知法守法也是商家赚钱的前提。
作者:张会杰
资料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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