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同工不同酬 临时工状告单位获38万工资补偿

栏目:案例集锦 发布时间:2013-07-04
分享到:
十年同工不同酬 临时工状告单位获38万工资补偿
十年同工不同酬 临时工状告单位获38万工资补偿

来源:河南法制报发布时间:2013-7-4

    同事一月拿几千元,自己却仅拿几百元。朱先生拿了10年的不平等工资后,向单位提出同工同酬的诉求,劳动部门支持了朱先生的请求后,朱先生所在单位却将朱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劳动仲裁部门的裁决。7月1日,记者从鹤壁市山城区法院了解到,法院最终作出朱先生所在单位给其补10年间同工同酬差额工资38万余元的判令。

  7月1日起,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新劳动合同法让临时工有尊严地拿到劳动报酬。

  同事月薪几千元,他一月只拿几百元

  1994年12月,朱先生参军入伍。2000年7月,朱先生退伍后被分到鹤壁市山城区某公司上班,但该公司并未和朱先生签订相关劳务合同。

  “干同样的活,别人一月能拿几千元工资,自己仅能拿到几百元钱。”这让朱先生很苦恼。

  2007年至2009年,朱先生的工资单显示:他的月平均实发工资分别是434元、545元、541元;2010年1月至9月,朱先生平均实发工资544元。而同期,朱先生同单位正式工的工资则在2900元至3400元之间。

  面对越来越高的物价,朱先生的工资几乎无法养家糊口。

  朱先生认为,工作期间,单位不按同工同酬规定给其合理工资待遇,支付的工资也未达到最低工资标准,在向单位多次协商未果后,2012年10月,他将自己的遭遇反映给劳动仲裁部门,要求单位支付其同工同酬等诉求。

  “临时工”维权,要求同工同酬获支持

  2012年10月,劳动仲裁部门作出裁决,要求单位支付朱先生2000年8月至2010年8月同工同酬工资差额279411元;支付朱先生2008年1月至2010年8月双倍工资差额111441元;为朱先生补缴养老保险金59812.12元。

  朱先生所在单位接到裁决后,遂将朱先生及其下属第三方公司起诉到法院。

  单位认为,2000年7月,被告朱先生与被告下属第三方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2004年10月,朱由下属第三方公司内部派遣到原告公司工作;2010年10月,原告与被告朱先生解除劳动合同,故朱先生与原告没有建立劳动关系;请

  求法院判令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请求。

  法院最终判决:朱先生的单位为朱先生补发2000年7月22日至2010年10月同工同酬工资差额270551元;为朱先生补发2008年1月至2010年8月两倍工资差额111441元;驳回原被告双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单位钻空子,让同工同酬成“法律白条”

  我国1995年施行的《劳动法》规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要体现同工同酬。针对这一判决,主审法官认为,劳动仲裁部门裁决依据的仅仅是一个司法精神,还没有上升到法律制度层面。

  现实中,像朱先生这样的“临时工”大量存在,《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律,使用“劳动合同短期化”用人方式,如订立11个月的劳动合同,合同期内身份为“临时工”,不享有“正式工”待遇等;合同到期后,劳动者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如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无法实现。这就导致本来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律,反而成了套在劳动者

  身上的枷锁,让同工同酬成了法律白条。

  法官在裁决类似案件时,一般会尽可能作出有利于劳动者的裁决,但由于没法律依据,法官往往显得底气不足。现在好了,7月1日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对此作出明确要求:被派遣劳动者应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律师:实现同工同酬还需执行细则

  “临时工”与“正式工”同工同酬,也面临实施难题。

  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主任闫斌认为,什么叫同工?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临时工”一般都吃预算内的“皇粮”,看门的、保洁的、做饭的不算少,但也有外出执法的,协管、协警、协防……究竟什么是“同工”,如果语焉不详,很难落实。“同工不同酬”的根源在于“劳务派遣”。一些大企业利用这点,大量采用“派遣工”,降低成本。如何把纸上的权利落实到实际中去,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一是进一步细化同工同酬标准;二是企业应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建立劳务派遣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三是切实加强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四是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作用。

(拓维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律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