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改委召开新闻发布会,称已会同人民银行等部门根据《关于对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等相关文件,建立了涉金融领域的失信“黑名单”制度和联合惩戒机制。
此前,国家发改委还会同了住建部等部门印发《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至此,参与上述领域联合惩戒的33部委包括: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公务员局、民航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铁路总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外汇局。
根据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受惩黑名单 (点击文末“阅读原文”)链接中的这60余万家企业已被限制参与工程招投标、限制购买不动产及国有产权交易、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共用事业特许经营、限制取得政府土地供应等。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已成现实。
失信主体将会受到如下惩戒措施:
房地产领域
1.限制取得政府供应的土地。
2.限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3.限制取得生产许可证。
4.限制取得房地产项目开发规划选址许可、环境影响评价许可和“三同时”验收许可、水土保持方案许可和设施验收许可、施工许可、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等。
5.限制其新的重大项目申报的审批、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政府补贴资金和保障资金。
6.限制科技项目的申报和审批。
7.从严审核企业债券的发行,从严审核发行公司债券,将惩戒对象的失信行为作为股票发行审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单位公开转让审核参考。
8.禁止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9.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
10.限制参与政府投资公共工程建设的投标活动。
11.限制或者禁止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依法取消已获得的特许经营权。
12.禁止惩戒对象在法定期限内担任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经担任的依法责令办理变更登记。
13.限制注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14.限制招录(招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15.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16.将惩戒对象的信用信息通报金融机构,作为其评级授信、信贷融资、管理和退出的重要参考依据。
17.供纳税信用管理时审慎性参考。
18.在审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货公司的设立及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时,将其失信信息作为审批的参考。
19.依法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对其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申请予以从严审核;对已成为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的予以关注。
20.在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相关人员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事中事后监管中予以关注。
21.限制其在检验检测认证行业执业;限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获得认证证书。
22.在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事中事后监管中予以关注。
23.限制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24.限制、暂停或取消政策性资金支持。
25.停止执行投资等领域优惠政策。
26.将惩戒对象失信行为作为考核、提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27.取消惩戒对象参加评优评先资格,不得向惩戒对象授予“文明单位”、“道德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在失信行为发生后获得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
28.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公示惩戒对象的失信行为。
29.推动各保险机构将惩戒对象的失信记录作为厘定保险费率的参考。
30.负有市场监管职能的各行业主管部门将惩戒对象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现场检查、抽查比例和频次。
31.作为选择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作伙伴的参考。
32.加大现场执法检查频次;
33.将其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
34.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强制进行相关业务培训;
35.暂停其相关资质证书的评审,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依法依规对其资质作撤销或降级处理;
36.依法对惩戒对象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
37.发现有新的失信行为的,依法依规在自由裁量范围内从重处罚。
金融领域
1.依法限制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
2.供安排补贴性资金时审慎性参考。
3.享受优惠性政策审慎性参考。
4.加强日常监管检查。
5.供设立商业银行或分行、代表处以及参股、收购商业银行审批时审慎性参考;设立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审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参考;供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审批时参考,供保险公估机构备案参考;限制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限制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设立银行卡清算机构受理审批时参考;限制设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
6.限制发行企业债券及公司债券;从严审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限制收购上市公司。
7.在核准与管理相关外汇额度时作审慎性参考。
8.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时审慎性参考。
9.中止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或终止股权激励对象行权资格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10.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1.限制任职融资性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任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其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申请予以从严审核,对已成为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的相关主体予以重点关注;限制任职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任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和执行事务合伙人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参考; 限制任职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任职银行卡清算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参考。
12.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13.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14.禁止参评文明单位、道德模范。
15.限制在检验检测认证行业执业。
16.限制取得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资质,限制获得检验检测认证证书。
17.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18.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安全生产领域
1.加强安全监管监察。
2.依法暂停审批其新的重大项目申报,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政府补贴资金。
3.依法限制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
4.依法限制取得政府性资金支持。
5.依法限制生产经营单位取得或者终止其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6.依法限制、暂停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股票发行。
7.暂停审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科技项目。
8.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信息。
9.对吊销或者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存在失信行为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10.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责任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得担任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经担任的依法责令办理变更登记。
11.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变更名称的,将变更前后的名称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
12.限制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发布广告。
13.将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信息通报金融机构,作为其评级授信、信贷融资、管理和退出的重要参考依据。
14.在审批证券、证券投资基金及期货公司设立、变更时,依法将生产经营单位失信行为作为重要参考,从严掌握或者不予批准。
15.证券交易所在审核证券上市交易、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在审核企业挂牌时,将生产经营单位的失信行为作为重要参考。
16.要求上市企业将本企业纳入黑名单情况作为必须披露事项。
17.根据安全生产风险水平,上调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
18.依法限制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19.在土地使用、采矿权取得等环节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采取严格限制或禁止等措施。
20.将生产经营单位失信行为作为相关责任人考核、干部选任的重要参考,作为评先评优的限制条件。
21.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进出口货物实施严密监管,在办理通关业务时,加强单证审核或布控查验。
22.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海关不予通过认证; 已经成为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
23.将企业违法失信行为纳入检验检疫进出口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依据《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对其进行信用评级和监督。
24.依法限制取得生产许可。
25.要求认证机构暂停或者撤销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认证证书。
26.严格、审慎审查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新改扩建项目的环评申报事项。
27.在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时,将生产经营单位的失信状况作为审慎性参考依据。
28.在向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时,应当参考其安全生产信用状况,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不予颁发政府荣誉。
29.在各部门主管领域内取消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政策性资金支持。